虽然没有做尸检,医方也要承担责任

2020/02/09 20:41:42 查看992次 来源:王洪国律师

  患者于某系老年人,因病入住某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治,后转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诊治,后又转入某市医院诊治,后又再次转入某县人民医院诊治,最后家属同意放弃治疗,患者死亡后没有做尸检。该案三家医院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而且没有做尸检,缺少证明死亡原因的有力证据,但本律师认为三家医院均存在过错,但具体责任程度需要研究分析。后本案经东南司鉴中心鉴定:1.根据患者于XX病史及临床表现,该患者无蜱虫咬伤史,淋巴结未触及肿大,以及布尼亚病毒核酸检测阴性,不支持“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诊断。2.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确切死因不明。根据患者于XX的病情特点及相关检查结果,临床回顾分析,考虑患者系病毒感染致心脏、肝、肾、脾等多器官功能损害,并发嗜血细胞综合征死亡。3.患者病情进展凶猛,临床表现复杂,且患者反复就诊于三家医方机构,每家医院治疗时间较短暂,难以对病情全面系统了解,明确诊断有相应难度。鉴于三个医方未能明确诊断,故相应针对性治疗也未能实施。4.三个医方机构在对患者于XX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XXX县第二人民医院使用血塞通存在不当;(2)XXX县人民医院、XXX市医院未进行胸部x线片或胸部CT复查了解病情,存在一定过错;(3)三家医方机构对患者心肌损害、心功能损害重视不够,补液量及补钠量过多,存在一定过错。据现有鉴定资料分析认为:三个医方在对患者于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于XX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以轻微原因为宜。(建议:XXX市医院承担40%,XXX县人民医院、XXX县第二人民医院各承担30%)。后法院并按照该责任比例判决三家医院对原告予以赔偿。

  本案的特点是:1、患者死亡后没有做尸检,死亡原因难以证明;2、患者先后在三家医院诊治,三家医院到底有没过错,及过错的程度和责任分担需要认真研究分析;3、患者到底患何种疾病,未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如第二医院诊断为“肺炎”,另外两家医院诊断为“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但鉴定机构聘请的专家认为不是“血小板减少综合征”,而是嗜血细胞综合征;4、患者年龄大,原发病严重。

  本律师认为:在很多医疗纠纷案中,医方往往以没有做尸检无法证明死亡原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自古至今,保留全尸是中国人民的传统习俗,无特殊原因,都不会同意做尸检,所以本案既使患者没有做尸检,医方也最终应承担了责任。所以说医疗纠纷案件如能做尸检最好,如没有做尸检,也不一定免除医方的全部责任,而是要结合整个诊疗过程来分析医方是否存在过错,给患者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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