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凌灿伟转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裁定自动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2020/02/10 22:00:45 查看1385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被告杨某一直以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被告杨某与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属挂靠关系,杨某曾向该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工人工资发放,双方同时约定,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将工程款打入该公司账户后,由该公司扣除以抵消借款的20万元,直至20万元抵消完.

  2017年5月9日,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告杨某下达的裁定书,裁定执行对被告杨某在该公司的工程款共计5万余元,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裁定后,依法申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于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该公司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后,经合法程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2017年7月20日,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将杨某平及申请该次执行的执行申请人肖某列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对该笔5万余元的工程款拥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对该笔工程款的执行。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律师意见】 认为:该“十五日”应属于除斥期间。虽然法律对于该“十五日”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没有明文规定,但试想,如果该“十五日”属于诉讼时效的话(可中断、可延长),有可能会产生:一个“恶意”的案外人跟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不断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而每一次提起执行异议后,人民法院则会审查该异议是否成立以及开庭审理执行异议,在审查或诉讼期间,该次执行则会中止,待审查或诉讼结果确认后再行确定是否恢复执行,这就造成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从法律意义上就永无执行完毕之日,法律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限制便形同虚设,执行事项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执行事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执行工作效率和司法资源都会面临浪费的危险,而这种情况势必会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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