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美术作品实质性近似的标准及方法

2020/02/12 11:42:40 查看1418次 来源:韩春明律师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艺术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近些年,美术作品的价值越来越高,市场也越来越繁荣,关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逐年增多。美术作品是一种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专业性,所以,判断美术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往往是争议的难点和疑点,需要敏锐的观察和准确的判断。

  (一)判定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本质也是判断被诉侵权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具有审美意义,体现在线条、色彩、结构、布局、光影等元素的个性化体现。判定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本质也是判断被诉侵权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判定两个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的方法。

  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式对涉案作品进行对比

  1.排除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在进行作品比对的时候,首先要进行过滤,排除掉属于公有领域的创作成果。比如美术作品的空间处理方式已经是平面设计中一种非常常见的表现手法,它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不能任何人所垄断。

  2.依照先整体后局部的顺序。比对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应该按照从整体到局部的顺序进行综合考量,在进行局部的考量时,不要忽视一些重要的细节。整体的考量包括整体的视觉效果、作品的构图、图案的方向、颜色的选取等;局部的考量包括部分线条、色彩的处理等。从整体到局部的考量方法符合美术作品本身的创作规律,也符合人类的认知规律。

  3.综合判断,区分权重。在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时,要对整体的视觉效果、构图比例、组成元素、颜色的选取、线条的处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不能片面的比较其中部分因素。而且,在进行综合考量时,要根据作品的情况,区分各元素的重要程度,采取加权计算的方法,得出最终结论。

  4.了解美术创作的特点和作者的创作意图。在实践中,作品间一些看似不重要的区别,往往具有实质性的不同。对于从事美术作品创作的作者来说,这并不是简单的翻转,而是体现了作者长期运笔、下笔等创作习惯的不同,这是一个由时间积累所形成的已经内化的表达习惯。

  美术作品具有抽象性,尤其是现代设计类的美术作品,对于线条、颜色等元素的运用都非常的精炼,创作者擅长通过简单的元素表达丰富的内涵。在此情况下,了解创作者的创作意图、创作思路,在比对的过程中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创作意图就是作品的思想,基于不同的思想所作出的表达,即使是表达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相似部分,这时的相似也仅仅是出于巧合,是偶然因素;而表达形式中不同的部分,恰恰源于不同的思想,是必然因素。

  综上,判断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应该从作品整体出发,而不是对作品的局部或者组成部分进行割裂地比对,在比对作品整体时,应该从整体的视觉效果、构图比例、组成元素、颜色的选取、线条的处理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元素的权重影响进行区分考量。同时,要抓住独创性本质,了解美术创作本身的特点和作者的创作意图。只要美术作品是作者为表达其思想情感而独立创造的,不是单纯的模仿或抄袭,即使与他人作品存在相似之处,仍可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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