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VS损害赔偿金——相生相克 or 相得益彰?

2020/02/13 13:46:03 查看1081次 来源:韩春明律师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都是违约救济的方式,在具体适用上,违约金经常和损害赔偿密切联系在一起。但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不具有的特点。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性质

  (1)违约金的性质。根据合同法原则,违约金有惩罚和补偿的功能。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则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反之,如果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则只能请求违约金,不得再请求履行主债务或额外请求损害赔偿。

  补偿性违约金系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的总额,当实际损失发生时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跟损害赔偿有重合,不完全等同于实际损失,可以超过实际损失,二者并不矛盾。

  惩罚性违约金,即合同(或法律)规定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支付的作为惩罚的一笔金额。从设立的功能来看,补偿性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损失为主,惩罚性违约金以担保债务履行和惩治违约行为的功能为主,但从违约后的效果来看,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均具备补偿损失的功能,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也均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考虑设定违约金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素,补偿性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性违约金具备惩罚的功能。

  (2)赔偿损失的性质。又称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损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包括所受损失和可得利益。赔偿损失可分为约定赔偿损失和法定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性质在于补偿性,即通过赔偿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充分恢复。假如强调赔偿损失具有惩罚性,则应从惩罚有过错的行为出发,完全根据过错的程度来确定赔偿的额,这样反而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赔偿损失的补偿性要求赔偿额与实际损害相符合,但并不一定绝对相等。赔偿损失以赔偿当事人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其目的就是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的状态。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

  (1)从目的上看,违约金可以是补偿性的,也可以是惩罚性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对违约当事人实行制裁。而赔偿损失一般而言仅具备补偿性,不具备惩罚性。

  (2)二者确定依据不同。违约金由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确定,是预先确定的,而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来表示,但最终确定数额是在违约发生后依据实际损失计算出来。

  (3)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不管是否发生损害都应当支付。而赔偿损失条款的生效则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没有实际损失是不能适用约定赔偿损失条款的。

  (4)举证责任不同。守约方主张支付违约金的,不需要证明违约方给其造成的损失,违约方认为损失过高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而请求损害赔偿需证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二者能否同时适用

  违约金能否与赔偿损失一并适用,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只要合同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守约方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非仅限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违约金系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二者并不矛盾。

  因此,我国合同法并未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是以违约行为和双方约定违约金为要件,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违约行为和损失为要件。

  在实践中,如果将违约金作为最低赔偿额折抵损害赔偿,如果违约金的数额明显低于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害,则非违约方可在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另外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之和在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范围内可同时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不作为最低赔偿额计入损害赔偿,此时违约金具备惩罚功能。惩罚性违约金是对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从而确保合同得以履行的违约金,与违约有无造成损失并无直接联系,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债权人仍得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惩罚性违约金在设定时与损失无关联,但违约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要求法院予以酌减。违约金酌减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属于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依照约定予以改变。

  结论: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各自独立,其中一个请求权发生效力时,并不排斥另一个请求权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债务人一旦违约,债权人不仅可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而且还可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与赔偿损失。如果是补偿性违约金,在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范围内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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