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期限怎么办?

2020/02/14 12:58:52 查看3013次 来源:侯志涛律师

  【要旨】

  本文是关于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可以另行起诉的法律分析和新的法律问题的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法律问题】

  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解决,如何解决,该条法规规定是否严谨,如何操作?

  【经典案例】

  湖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418号

  【案件查明事实】

  2017年11月10日,本院收到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凯旋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刘青山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17)湘01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书以裁代判,超出法院执行异议应有的审查范围,剥夺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凯旋公司已完全充分履行了(2016)湘民终836号判决书”移交凯瑞大酒店”的判项,对于移交的内容到底应是整个酒店的实体还是经营权,原本就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2017)湘01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作为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更加无权予以确认;2、(2017)湘01执异185号执行裁定对刘青山《租赁合同》的认定也是以裁代判,且连合同主体也弄错,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凯旋公司与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地公司)经营权的解除,不影响刘青山《租赁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而《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予解除、是否有违约都应另案诉讼解决,不应在执行异议裁定中认定;3、(2017)湘01执异185号执行裁定对装修责任主体的认定完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4、(2017)湘01执异185号执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刘青山的执行异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予支持;5、(2017)湘01执异185号执行裁定错误使用没有经过质证,且由瑞地公司单方面制作的证据来认定事实,难免有违法且偏帮的嫌疑。

  【案件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本案中,(2017)湘01执异185号执行裁定审查的是案外人刘青山对本院执行措施的异议,既未对凯旋公司与刘青山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也未增加、变更凯旋公司在(2016)湘民终836号民事判决中的权利义务。凯旋公司作为(2017)湘01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中的被执行人,无权对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凯旋公司就《租赁合同》的效力、履行等与刘青山产生纠纷的,可以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凯旋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经本院告知后,凯旋公司仍坚持起诉,故应裁定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判结果】

  对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执行异议与复议、执行异议之诉专业律师解读】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本文作者认为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九条依然存在多样理解。根据“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这一条款,可以提出的问题如下:

  1、如果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是否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但是并未说不予受理,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正确吗?

  3、申请执行人如果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是不是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且不能告知其另行起诉了?

  4、申请执行人如果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也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是不是应该合并审理呢?如果合并审理的话,当事人的地位如何列明呢?

  5、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人另行起诉,应当告知什么内容?在人民法院论述中告知,还是在裁决中告知,还是在裁决事项后单独告知,是否需要告知另行起诉的管辖法院?

  这些问题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我们也无解,欢迎了解或熟知的有识之士积极献计献策,参与到讨论中来,或者直接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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