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递交律师意见,让嫌疑人早一天走出看守所。

2020/02/21 11:38:59 查看959次 来源:伍金荣律师

  自由无价……早一天走出看守所都是有意义的!

  关于建议对AA

  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AA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一案,于2018年05月19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经其家属委托后征得AA本人确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经向办案部门申请取保候审未果,侦查机关向贵院申请批捕。现就本案的相关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

  经会见其本人并积极与办案李警官了解情况,其涉案摩托车3辆(AA自己花620元购买1辆、介绍他人购买2辆),另外购买画眉鸟1只。

  二、建议理由

  1、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来看,该案的犯罪金额在立案标准(5000元)之上,在数额较大(50000元)之下。虽然本次涉嫌的罪行可能判处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而言,AA仍然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2、犯罪嫌疑人AA能够主动配合民警办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AA态度好,能够积极、如实、全面的供述其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固定了相关的证据。

  3、AA系初犯,之前没有任何不良前科,社会危害性很小,不予逮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

  4、涉案车辆失主均已核实,并于2018年5月31日集中退还给了受害人,已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综合上述情况和理由,结合AA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犯罪金额不大,情节轻微,不是非捕不可之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不妨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65条、第95条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建议贵院对AA不予批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建议人:伍金荣

  2018年06月19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