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2020/02/21 16:32:17 查看1220次 来源:张国律师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债权人如何确保债权不因疫情而受影响?

  A

  1.当事人是接受治疗的“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依法隔离、观察、滞留人员、因交通关停受阻人员或者是执行抗击疫情任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人民警察等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立案的,且不能及时起诉的事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本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故诉讼时效可因此发生中止。当事人可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

  2.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方式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3.沈阳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因疫情防控原因暂时关闭期间,开通线上立案渠道,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申请立案。当事人可以通过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辽宁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立案。

  Q

  当事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应诉、举证、上诉的,当事人如何保证诉权?

  A

  疫情蔓延及防控措施的实施,对当事人的应诉、举证、上诉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当事人对于因疫情导致的客观障碍,造成权利人不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诉讼权利的,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备法院审核。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疫情带来的线下诉讼不便,全市法院借助智慧法院系统全面开展网上诉讼活动。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协已共同发出倡议,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辽宁诉讼服务网、辽宁移动微法院等电子平台完成查询、提交诉讼材料、联系法官、在线庭审等诉讼活动。

  Q

  债务人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暂时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如何应对违约风险?

  A

  债务人因疫情导致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不能因此免除还款责任。为避免产生更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债务人应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取得债权人理解,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分期还款、还本减息或还本免息等方式,对借款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对因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及疫情形势导致债务人延期还款的,法院在审理中将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衡量。

  Q

  疫情期间,部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因资金压力大,急需融资时如何防范高利贷风险?

  A

  年息24%是法律规定的利率红线,各种以“违约金”“手续费”“抵押金”“保证金”“中介费”“展期费”“服务费”等形式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保留相关的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借款的利息情况。出借人存在套路贷、非法放贷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Q

  疫情期间,消费者在超市、药店等处,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微信群、网络直播平台等线上渠道购买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酒精、消毒液等防疫产品或者保健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应向何主体主张赔偿?

  A

  1.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疫产品或者保健食品后,应当保留好产品实物及相关的购物凭证、购买记录等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待疫情消除后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

  2.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Q

  疫情期间,经营者在销售防疫产品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虚假宣传或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地信息等行为,或者销售的防疫产品、保健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A

  1.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经营者提供不合格商品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经营者在销售防疫产品过程中,实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虚假宣传或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地信息等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要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可要求按照五百元赔偿。

  3.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不含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可要求按照一千元赔偿。

  Q

  在与疫情相关的诊疗活动中,患方与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患纠纷的,患方能否向医疗卫生机构主张损害赔偿?

  A

  1.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如实陈述与疫情有关的出行情况或接触史,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新冠肺炎”属于新型病毒引起的突发疫情,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受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限制,诊疗的效果受到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影响。因此,在医疗卫生机构已经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不存在延误治疗或者治疗方案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Q

  在与疫情相关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个别患者及家属殴打、辱骂医疗卫生人员、严重扰乱诊疗秩序的行为,医疗卫生人员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

  1.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如被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推搡、殴打,医疗卫生人员或其近亲属被骚扰、跟踪的,医疗卫生人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侵害或危及医疗卫生人员安全的行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2.医疗卫生人员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Q

  因被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与“新冠肺炎”患者接触被确定为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而发生医疗费用或因被采取隔离措施发生损失的,能否向肺炎传播者主张损害赔偿?

  A

  上述被感染者、因接触被定为疑似患者或因密切接触被隔离者,应提供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具有感染的高度可能性,仍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或未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控要求到定点医院就诊、进行隔离,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即当事人应对肺炎传播者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当事人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后果,以及肺炎传播者的侵权行为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完成举证责任,才能获得赔偿。

  Q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公共交通部门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和行动轨迹,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人员信息,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A

  把握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平衡点。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基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控举措要求有权依法采集、公布相关人员信息,相关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明显过错,没有超过合理、必要限度,未给相关人员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不认为构成侵权。

  以上意见,如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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