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律师函追回定金

2017/01/19 15:08:39 查看933次 来源:聂喜保律师

张小姐2014年9月17日与深圳市某二手车经纪公司(下称经纪公司)达成销售协议,约定:张小姐在经纪公选购“劳恩斯-酷派”小车一辆(车辆已特定),价款138000元,15天内提车。张小姐当即交付定金10000元。经纪公司给张小姐出具《销售车辆定金凭证》,载明“张某某到某某二手车名车交易中心选购劳恩斯—酷派车一辆,车架……,现交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承买人须在15日内到回本业务处签订购车协议,并付清全车款后提车。请承买人确定该车车况后,并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前来本业务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本业务处有权处理该车辆,且定金恕不退还”。但到了约定的提车时间(2014年10月2日),经纪公司称因为国庆放假,交通警察部门工作人员没有上班,选购车辆的相关年检手续没有完成,车辆不能按期交付,得等国庆上班以后才能办好车辆年检盖章手续。张小姐不同意经纪公司延长交货期限的意见,遂在他处另行购车一辆,并要求经纪公司退还定金。经纪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理由是张小姐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按照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后经过协商,经纪公司同意退还5000元,但张小姐要求最低退还7000元,双方未达成协议。之后张小姐找经纪公司交涉退款事宜,经纪公司予以推诿。张小姐遂找到本律师咨询并委托本律师处理该项法律事务。

本律师看了张小姐提供的证据后,提出两个观点:一、经纪公司构成违约。双方约定是交定金后15日内张小姐须与经纪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交款提货。从语法上讲,签订合同和交款提车是递进关系,即张小姐在10月2日既有签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有交清款项提车的权利义务,同时,经纪公司相应的也有与张小姐签订合同,接受货款并交付车辆的权利义务。在约定的交货期,经纪公司明确答复不能按期提供有合法手续能交付过户的车辆,构成违约。尽管经纪公司认为延迟交付是因为法定假日相关部门不上班造成相关手续不能完成,但从法律上讲,只要不构成不可抗力,经纪公司延迟履行义务就是违约。法定节假日不构成经纪公司不按时交车的法定理由。二、经纪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约定的债务,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民事责任。

鉴于案件标的较小,本律师建议先采取向对方发《律师函》的办法看看对方的反映,如果对方仍坚持不退还定金,则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张小姐接受了本律师的建议。于是本律师向经纪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了本律师对该事项的看法和主张,希望经纪公司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以免诉累。经纪公司接到《律师函》后,主动和张小姐联系,退还了一万元定金。案件圆满了结。

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喜保

201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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