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知识产权离婚分割的法律知识 易轶律师解读

2020/02/24 14:53:18 查看1271次 来源:易轶律师

  夫妻共同创业在现实生活中常常看到,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往往各占股权的50%,在离婚时常常涉及股权的分割,以及夫妻共同知识产权离婚分割的问题,尤其在北京等一线城市更为常见,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为大家解读夫妻共同知识产权离婚分割的法律知识。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易轶律师解读:知识产权的收益应该包括

  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是进行夫妻共同知识产权离婚分割的第一步,常说的共同知识产权比如稿费、版权费、专利使用费等知识产权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离婚时,相应的收益还没有取得,但是依据现时的状况已经确定可以取得,比如书稿已经交付出版但还没有支付稿酬的,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易轶律师介绍,夫妻共同知识产权离婚分割之前,要了解知识产权是一项无形资产,其中蕴含的价值和利益是很可观的,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有时候知识产权的归属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争议焦点。其中核心的问题在于涉案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易轶律师解读:夫妻共同知识产权离婚分割的法律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仅限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比如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所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获得的报酬;商标权人转让商标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等。而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能归产权人自己所有,如作品的署名权。因此,上述案例中原告要求共同享有商标权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

  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还明确,所谓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判断“明确可以取得”和“实际取得”的时间节点是至关重要的。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实践中可以将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易轶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业内知名律师,从业12年,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CCTV《法律讲堂》、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律师、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

  如果您对“夫妻共同知识产权离婚分割”这个问题还存在其他疑虑,欢迎访问家理律师事务所官网,或者拨打家理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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