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能否“双赔”

2020/02/24 15:26:03 查看2889次 来源:孙士新律师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雇主责任险的概念,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用人单位)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即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成就时,用人单位对员工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赔偿给用人单位的,而不是赔偿给员工的,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雇主责任险是不予赔偿的,换言之,就是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有一部分是重合的,因此,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是不能“双赔”的。

  既然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有重合的部分,那为什么有些用人单位在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时还会给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呢?原因在于员工发生工伤后,有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能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部分需要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该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赔偿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再赔偿给用人单位,即雇主责任险是用来赔偿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之外的部分的。

  举例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因职业病或者工伤造成的符合报销条件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康复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假牙、假肢体、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员工构成伤残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伤残津贴(1-4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员工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损失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保险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三、护理费

  四、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五、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用人单位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用人单位承担以上赔偿责任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的,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用人单位,即雇主责任险的作用是用来转嫁用人单位风险的。

  既然雇主责任险的内容和作用与工伤保险有诸多相同之处,那么能否以雇主责任险代替工伤保险呢?答案是不行的。根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受伤职工利益而创设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转移雇主风险而开发的一种保险产品。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无论企业是否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企业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且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并不一致,这就会导致员工构成工伤但是雇主责任险却不予理赔的情况出现,例如,有些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并未把职业病列入赔偿的范围,如果员工发生职业病,那么保险公司当然不能予以理赔了,而用人单位又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员工治疗职业病所产生的费用就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了。

  有些人之所以有“双赔”的错误观点,原因在于这些人混淆了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团体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不论是否上班期间的事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费用仅限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赔偿金)即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成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赔偿给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受益人不能为用人单位)的,而不是赔偿给用人单位的。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保险标的不同

  “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

  二、保障期间不同

  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赔偿员工在从事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业务遭受意外的情形(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大体一致),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而“团体意外险”则不同,在保单有效期内,只要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员工)从事什么业务遭受意外,保险公司都给以赔偿。

  三、投保人的范围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用人单位,“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员工。

  四、被保险人不同

  “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

  五、受益人不同

  “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但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受益人不能为用人单位,“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用人单位。

  六、赔偿金的处理方式不同

  “团体意外险”的保险赔偿金是赔付给受益人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是赔付给用人单位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属于给员工的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左右。所以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团体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赔偿,但不包括医疗费。即团体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除医疗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是可以“双赔”的。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雇主责任险的作用在于转嫁企业风险,团体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企业给员工的福利,以上就是三者的作用和区别,希望能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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