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02/24 16:38:48 查看1558次 来源:孙士新律师

  【中国裁判文书网判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713号

  关键词

  安全生产事故 连带责任

  笔者按:本文作者将陆续推出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案例的分析解读,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博雷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沈连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沈连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博雷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沈连荣,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被害人死亡,菲特公司财产损失。菲特公司与博雷公司、沈连荣因此成讼。

  一审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经审理,判令:一、沈连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菲特公司财产损毁损失892680.77元;二、博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菲特公司财产损毁损失382577.47元;三、沈连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菲特公司停产、搬迁损失35000元;四、博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菲特公司停产、搬迁损失15000元;五、博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菲特公司公证费2000元、鉴定费7500元;六、沈连荣、博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菲特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七、驳回菲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61元,由菲特公司负担6670元;由沈连荣、博雷公司负担709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原审法院。

  宣判后,菲特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博雷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将其占用厂区消防通道的钢结构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的个人施工,导致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电焊引发火灾。博雷公司与沈连荣君均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第七项,改判博雷公司、沈连荣对原判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博雷公司与沈连荣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博雷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沈连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要求博雷公司、沈连荣互负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即沈连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菲特公司财产损毁损失892680.77元;博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菲特公司财产损毁损失382577.47元;沈连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菲特公司停产、搬迁损失35000元;博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菲特公司停产、搬迁损失15000元;博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菲特公司公证费2000元、鉴定费7500元;沈连荣、博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菲特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沈连荣、博雷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支付义务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菲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22元,减半收取13761元,由菲特公司负担6670元;由沈连荣、博雷有限公司负担70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58元,由沈连荣、博雷公司负担。菲特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沈连荣、博雷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实务要点总结:

  结合本案的内容,在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是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孙士新(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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