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之后只赔房价行不行?山东省高院:要全面赔偿

2020/02/25 17:21:35 查看1058次 来源:原江拆迁律师

  如果别人未经你的允许就拆掉了你的房子,然后说可以按照房价给你赔偿,你能接受这样的“等价交换”吗?法律允许这样的事发生吗?山东省高院在其做出的(2018)鲁行终74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为我们解开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今天,就让我们循着这份判决书的审理意见,深入探索违法强拆该如何给出行政赔偿。

  强拆房屋损害的不只是被拆迁人的房屋财产,还有其他补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那么被征收人在强拆中的直接损失有哪些呢?

  表面上,直接受到损害的只是被征收人的房屋、附属物以及屋内可能没来得及转移出来的财产;但是,对已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来说,如果没有发生强拆,被征收人还将得到各项拆迁安置补偿,这部分权益损害,也应当在“直接损失”的范围内。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能享有的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也应当算在行政赔偿中的“直接损失”里,由侵权者给予赔偿。

  行政赔偿不能只赔房价,要给予被征收人全面充分的赔偿

  在山东省高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行政机关提出,要按照被强拆房屋的周边房产交易价格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赔偿。针对这个问题,山东省高院在审理中指出:“面对违法强拆,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秉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简单来说,赔偿不仅要全面,而且要结合强拆发生的背景来确定赔偿的标准。

  例如,拆迁项目的性质是城中村改造,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抑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发生时对其他被拆迁人是如何进行补偿的;强拆发生起至当事人实际获得赔偿前这段时间,被征收人没有得到补偿和赔偿,并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的具体情况;强拆发生后周边房地产交易价格变动的情况,等。

  行政机关应当在充分考虑以上所有的情况后,确定具体的赔偿方案,对当事人的各项损失予以全面赔偿,不能仅按照房屋售价赔偿了事。否则无法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被征收人要以赔偿到位为主要诉求,请求恢复原状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很多被征收人曾经问过,自己房子遭到违法强拆后,能不能要求对方在原地重建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也就是说,行政赔偿的形式本身就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多种形式。

  但是对于在征收中被强拆的房子,由于征地拆迁活动是不可逆的,房子即使恢复原状,也将面临拆除,所以重建既没有现实可能性,实际上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从保护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和补偿权益的角度出发,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或赔偿金等赔偿形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如果强拆发生后,强拆者仅仅对房价进行补偿就够了,那么强拆行为将会因为违法成本低而再难遏制。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一定要充分体现警示意义,才能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实现;才能预防越来越多的违法强拆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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