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民诉法》的理解

2017/01/19 15:08:44 查看248次 来源:许永胜律师

从201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修改民事诉讼法,历经三审,终获表决通过。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有重大修改,将在流程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一、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遗漏的第三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三、确立了公益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必将风起云涌,而其影响也远不限于诉讼方面。

四、证据制度倾向重实体,轻时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该条文对庭前举证时限没有限制,完全由法官根据个案审理情况确定证据期限,逾期提供证据的,说明理由也可采纳。

五、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六、财产保全措施扩大,增加了行为令,禁止令,保全措施更灵活。

七、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

八、加大了恶意诉讼惩罚力度

   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设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

十、扩大了协议管辖约定的范围及联结点。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34条)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只要是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规定范围内的)管辖法院,而协议管辖选择的范围则相应扩大,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的方式作出兜底规定,增加联结点范围,有利于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管辖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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