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2020/02/26 17:18:07 查看1218次 来源:信金国律师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二、案例分析

  原告林X与被告陶X君系老乡及朋友。2017年4月1日,被告陶X君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60万元借给被告陶X君,被告陶X君出具了借款证明,载明:借款现金60万元,借期15个月,双方约定于2018年6月31日结清款项。现已到期,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陶X君至今未归还。被告陶X君所借款项用于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经营,被告陶X君与被告彭某为夫妻关系且同为公司股东。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款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的内容,结合证据事实,认定原告向被告陶X君出借了借款594000元,并确认被告陶X君至今尚有借款本金594000元未还。被告陶X君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594000元,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陶X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94000元。虽案涉594000元借款产生于被告陶X君、彭某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594000元借款用于被告陶X君、彭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彭某对被告陶X君向原告偿还的上述594000元借款本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1、被告陶X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偿还借款本金594000元。

  2、驳回原告林X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 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共债共签”原则可以从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 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上述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 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为夫妻共同负债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简单总结:

  1、老公老婆共同签字=共同还债。

  2、老婆事后追认承认=共同还债。

  3、老公个人名义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等)=共同还债。

  4、老公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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