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房认购书引起的纠纷

2017/01/19 15:08:44 查看481次 来源:许永胜律师

201212月,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某市开盘售楼。售楼人员在售楼部向方先生提供了一份价目表,方先生相中的房屋优惠价显示为79.9万元。次日,方先生交纳了5万元认购金,房地产开发商在收条中注明:在签订认购书时此款项将转为定金。

   20131月,双方签订认购书,书面约定如果可以在当月12日前签订买卖合同,则可享受购房券等4项优惠,但认购书上未书面列明优惠券的数额。“当时,售楼人员口头承诺给我15000元优惠券。而且将这4项优惠全用上,房价才能满足79.9万元的总价。”方先生说,“但10日那一天,房产商要我重新签一份认购书,将购房券优惠降低为2000元,总价则变为80.2万元,我没答应。”

   112,方先生来到售楼部,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售楼人员只答应给2000元的优惠,否则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感觉受骗上当的方先生随即向媒体投诉并多次与售楼经理协商。在投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方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争议焦点为:方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一、方先生应得优惠15000元。

   庭审中,开发商也确认曾向购房者派发优惠券,但认为方先生并未获得该项优惠,更没有书面或是口头的优惠赠送承诺。但方先生主张的15000元优惠券与价目表购房总价为79.9万元相一致,且开发商提供给方先生的价目表明确注明优惠券15000元;此外,如果方先生不享受该项优惠,开发商应将优惠条款划掉;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双方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对于争议内容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开发商的解释,因此,方先生应得优惠15000元。

   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拒绝按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是违约行为,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方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又由于方先生与开发商约定了方先生交纳的5万元是定金,所以,依合同法规定,方先生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故,法院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提醒消费者,即便面对大开发商,也要注意时刻收集证据,并尽量将对方的口头承诺写入认购书,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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