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成功识别

2017/01/19 15:08:44 查看214次 来源:许永胜律师

日前我受理一起简单的离婚诉讼案件,夫妻双方针对离婚与子女抚养问题无任何争议,但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僵持不下。诉讼过程中对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几张借据,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巨额夫妻共同债务,这些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并在分割付清共同财产时予以扣除。

我方当事人虽然怀疑对方向法庭提交的借据系伪造,但又没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况且对方律师为此还申请了债权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

我接受委托,根据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并走访咨询了几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老专家,及时向法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对方律师向法庭提交的借据笔迹形成时间。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以借据为检材,并以双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一天书写形成的《离婚协议书》为样本,分别对检材和样本上对方当事人的签名取样,在相同条件下萃取并进行气相色谱与质谱分析,分析结果是检材和样本上对方当事人的字迹为同类中性墨水书写,可比性好,并且两者的色谱图特征峰值一致,检材字迹的特定溶剂残留量高于样本字迹的特定溶剂残留量。相同条件下两者检验数据的差异表明检材字迹的老化程度低于样本字迹老化程度,检材字迹的书写时间应明显晚于样本字迹的书写时间。

最后的鉴定意见是:借据上的笔迹形成时间应晚于《离婚协议书》笔迹的形成时间。因此法院最终采纳我的观点,判定对方律师提交的借据系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形成,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离婚后该债务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我方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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