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理由

2017/01/19 15:08:44 查看215次 来源:许永胜律师

最近几年,离婚案一直保持在高位运行,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一般占到该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近三分之一。这些夫妻,因为何种原因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哪些情况下,法官会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下面我们针对一批最近审结的典型离婚案例,简要进行剖析。

最近几年,离婚案一直保持在高位运行,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一般占到该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近三分之一。这些夫妻,因为何种原因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哪些情况下,法官会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下面我们针对一批最近审结的典型离婚案例,简要进行剖析。

案例1

有充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法院判判离婚

2003年,小王经人介绍,与丈夫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小王向法官诉称,婚后丈夫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096月,丈夫再次动手打人后,小王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调解和好。不到一个月,小王再度遭到丈夫殴打,小王被迫出门打工。小王称,由于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她也不要婚后的共同财产,请求判决离婚,女儿随丈夫生活,她每月支付生活费。今年10月,在法院开庭后,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律师点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一直有着严格的评判标准。一般来说,如果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法官会作为认可感情破裂的标准。而作为当事人来说,婚姻内如果遇到家庭暴力行为,应收集好相关证据,这样在离婚诉讼中才可能处于有利地位。

案例2

一方因刑事犯罪入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上世纪90年代,崇明人小娟与广东人阿龙结婚,育有一子。

2007年,阿龙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监狱服刑。夫妻感情由此破裂,小娟起诉要求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女儿随小娟生活,位于崇明某地的一套房屋,归小娟所有。

律师点评: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被判长期徒刑入狱,可以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标准,准予离婚。

案例3

三次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2001年,小娟和小张(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当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名女孩。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遇事不能协商一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自2005年底分居生活。20069月,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小娟持菜刀将小张头部等多处砍伤,小张被鉴定为轻伤。小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2年。

2006年底,小娟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小张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09年初,小娟再度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再次调解和好。

然而,由于双方没有采取任何修复夫妻关系的措施,且各自在外打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去年底,小娟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今年年中,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律师点评: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此案在实际审理过程中,由于夫妻双方关系还存在挽回的可能,法官没有准予离婚,先后进行了两次调解,第三次才判决离婚。

案例4

一方出走长期下落不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000年,小莉经人介绍,于当年与丈夫结婚。婚后,夫妻俩随小莉的父母一起生活,不久生育一男孩。婚后,两人感情淡漠,丈夫经常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夫妻俩缺乏必要的交流沟通。

2007年,丈夫一次外出打工后,即与家人失去联系。今年7月,小莉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莉与丈夫恋爱时间短促,双方缺乏必要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缺乏必要的交流,相互之间感情淡漠,互不关心,丈夫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分居或一方离家出走的时间长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界限,一般来说,分居或离家出走两年以上,法院就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准予离婚。在一方出走的情况下,法院会在各个必要的环节公开发布公告,进行缺席审判。

案例5

夫妻感情有基础,法官调解双方言和

去年,小郭结婚后,随妻子到青浦岳父岳母家中一起共同生活。今年年中,小两口来到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小两口的感情基础还不错,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小郭和岳母的关系不好,起因是双方的生活习惯差异很大,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和矛盾。法官了解情况后,把双方约到一起,让两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敞开心扉,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不再提出离婚诉讼。

律师点评:在所有起诉的离婚案件中,约有一半会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三成左右会因为不符合离婚标准,判决不准予离婚;两成左右的起诉,会在法官的调解中,双方化解矛盾,收回离婚的念头。而在类似的案例中,法官甚至会动员当事双方的家属、朋友参与调解,让调解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法官提醒,由于年龄、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婚姻生活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关键是当事双方应该以包容心态,耐心地沟通、化解矛盾,这样才能将婚姻生活经营得更好。

案例6

年龄相差十余岁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2008年,当时20岁的小红认识了30多岁的阿勇。尽管年龄相差十多岁,两人经过几个月恋爱后,于次年结婚,并一起到上海打工。

小红称,由于两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加上年龄悬殊较大,致使双方在打工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今年年初,双方回到江西老家居住后,感情更加恶化:阿勇怀疑小红有外遇,两人天天为此纠缠不清。

今年8月,双方甚至在江西宜春城区一路口处当众发生口角,派出所民警为此出警处理。此后,小红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有牢固的婚姻基础,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小红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尽管没有判决离婚,但仍给市民有警示意义。年龄的差距并不是婚姻出状况的全部理由,在步入婚姻大门之前,双方一定要有深入的了解;建立婚姻关系后,夫妻双方应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家庭的发展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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