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撞祸同伴不劝阻应担何责?

2017/01/19 15:08:44 查看300次 来源:许永胜律师

   朋友聚在一起喝两杯很正常,但如果有开车来喝酒的朋友,其他人在分手之时有劝阻朋友不开车的责任。相反,如果你不制止,还坐车同行,出了事你是跑不脱的!

   家住云阳县的吴某、朱某、熊某、向某四人在忠梁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务工,吴某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并受雇该工地从事运输。20147316时许,朱某、熊某、向某等六人在吴某住宿的地方吃饭喝酒后,一块儿去忠县拔山镇一游泳场所游泳。由于大家玩得高兴,游泳结束后,朱某、熊某、向某等八人又相约到该镇一餐饮店喝酒。

   一帮人酒后走出餐馆,由于已是深夜,其他五人考虑到第二天还要出工,便各自回宿舍休息。但朱某、熊某和向某三人却兴致不减,相约继续出去玩耍。

   当天深夜11时许,由朱某驾车搭载熊某、向某从忠县拔山镇往永丰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拔山镇全兴加油站时,与公路上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后送忠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朱某驾车逃逸,忠县警方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于第二天将涉嫌交通肇事的朱某抓获归案。随后,忠县法院以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同时,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死者李某的丧事处理完毕后,其亲属就赔偿问题找相关各方交涉,但由于主要责任人朱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各方均表示没有责任。无奈之下,死者亲属只好告上法庭,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49万元。

   死者亲属认为,朱某醉酒驾车,且肇事逃逸,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及聘请的驾驶员管理不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熊某、向某明知酒后驾驶属违法行为,不但不予制止,反而怂恿和助长朱某的违法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保险责任人,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死者亲属的说法,车主吴某不予认可。其称,对朱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无异议,是自己聘请朱某当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只能是在正常上下班范围内。但发生交通事故时是朱某自己驾车导致的,他并不知情。忠县交巡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书,并没有指出自己有责任,但当时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支付了1.5万元,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肇事司机朱某则表示,死者亲属诉称事实属实,对交巡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也没有异议,他已经支付给了死者亲属1.5万元。但由于家庭困难,无经济能力赔偿。

   而熊某则辩称,对死者亲属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发生交通事故后,他要求朱某报警,但朱某不同意,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向某对死者亲属的诉求没有表达任何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朱某为醉酒驾驶,故只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且公司享有追偿权。

   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司机朱某虽然是吴某聘请的驾驶员,肇事车辆也属于吴某所有,但交通事故的发生系朱某酒后私自驾驶所致,吴某根本不知情。交通事故发生时,朱某没有从事任何雇佣活动,故吴某没有过错,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还通过忠县交巡警部门向死者亲属主动支付1万余元,故其不在本案中再承担赔偿责任。

   熊某和向某在事发前曾与朱某先后喝了两次酒。在第二次喝完酒后,明知酒后驾车系违法行为,不仅没有规劝和制止,反而与朱某相约驾车外出,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朱某驾车将受害人李某撞倒在地后,两人均未下车救助而是直接逃逸,其行为存在过错,故熊某、向某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死者亲属所受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万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因朱某系醉酒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责事由,故应当由朱某、熊某和向某承担。

   朱某系醉酒驾驶,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根据忠县交巡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当对死者亲属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据此,忠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李某亲属损失11万元;朱某赔偿37万余元;熊某赔偿2万余元;向某赔偿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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