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婚前婚后,都应当认清夫妻共同债务

2020/03/05 19:38:33 查看1290次 来源:付振成律师

  结婚并不仅仅意味着两人共同生活,也意味着两人婚内所得财产共同所有,婚内所负债务共同承担。在此介绍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相关规定,以帮助大家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及早保留证据,并早日化解纠纷。

  一、我国法律原则上规定,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原则上可以要求夫或妻任何一方偿还,而无需举证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当债务人的配偶没有证据证明所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法院原则上会依法认定夫妻共同承担婚姻期间内夫或妻任何一方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约定,第三方知道此约定的,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由个人承担。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虽然法律上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法律对此也有特殊的规定,以保护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当夫妻对双方的共同财产约定各自所有时,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仍对夫或妻一方形成债权,此时法律规定,夫妻不在共同承担此债务。

  三、夫或妻的配偶有证据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共同生活,才能不承担偿还责任。

  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法律规定夫妻原则上共同偿还债务,但因夫妻生活的隐私性和隐秘性,第三人很难找到证据证明夫或妻一方因夫妻共同生活负担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夫妻债务做了原则性规定。虽然此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却无形中对夫或妻一方利益造成了损害,因为夫与妻毕竟为两人,不可能形影不离,当夫或妻一方躲避着另一方与他人形成债务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原则性的规定显然损害了夫或妻另一方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中认为:夫妻一方对外债务,举债方的配偶能够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此答复的内容依据《婚姻法》的原则,既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夫妻中受蒙蔽一方提供了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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