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同居”那些事儿

2020/03/06 14:38:34 查看1114次 来源:赵梅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大众观念的开放,人们对男女非婚同居现象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同居的现象日渐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

  关于男女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我国的现行立法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接下来,小律带大家来深度分析下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同居关系中“同居”的法律特征

  1.“同居”必须有共同生活的现实:共同生活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区别于一夜情)。

  时间上:具有长期性。

  空间上:同一私密的处所。

  目的上:经营日常生活。

  2.“同居”必须是男女共同居住。

  我们所讨论的同居关系,就主体而言,仅指异性同居。

  3.“同居”的认定并不要求主观上有同居的意愿。

  如:《婚姻法》十一条所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情况。女性主观上反对同居的,此类婚姻,被胁迫方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一经撤销,双方就按照同居关系来认定和处理。

  4.非婚同居不等于“非法”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思想日益开放,与改革开放初期对男女之间的作风问题比较敏感的情况相比,如今,只要不违背与特定人之间的义务,比如配偶间相互忠诚义务,不损害公共利益,法律不再对未婚同居的行为进行主观价值评价,以“同居关系”来取代“非法同居”的称谓。

  5.同居关系的一方可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产生和解除都不宜由法律介入

  二、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

  1、子女抚养

  双方所生非婚生子女问题,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进行处理。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始终应当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

  另外,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意见》之规定,双方可经过合意后将未成年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2.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

  A.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另有约定除外。

  B.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各自个人财产。

  C.在同居生活之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

  D.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根据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对方过错程度和双方实际经济状况等酌情返还。

  E.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之规定,同居关系双方不能约定共同共有。

  3.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A.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生产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B.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C.非婚同居双方财产为按份共有,对内关系上,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同居期间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财产的处理

  A.同居期间一方继承和受赠取得的财产,为同居一方的个人财产。任何一方不能对另一方受赠、继承的财产主张共有权。

  B.同居关系的一方去世,另一方无权以继承人身份参加继承。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