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09:06 查看978次 来源:邵辉律师
案情介绍:
本案是刑事诈骗案件,作为代理人全程从公安侦查开始一直代理到法院判决阶段。2015年7月12号,我当事人张某突然在家中被公安部门带走,给张某的家属留下一纸拘留通知书。上面写着:张某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7月12号11时将涉嫌诈骗罪的张某刑事拘留,先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本律师接待了张某的家属,仔细询问了涉案罪名以及金额。刑事案件的第一个阶段公安阶段,本律师立刻找到侦办案件的派出所的警官,向他核实的案件基本情况(罪名以及金额,受害人情况)。案件涉案金额3万多元,多人团伙诈骗。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去看守所看望张某,并送达了家属的一些衣物和生活永平。随后帮其办理了取保候审。2015年8月5号,取保成功,张某从看守所释放,回到家中。
随后案件转移至检察院,进入第二阶段。本律师去检察院精心梳理卷宗证据材料和认真准备法律意见书,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并没有实际参与诈骗,只是做为介绍人(中间人),介绍双方发生交易。最后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定张某作为诈骗案件的中间人,并不知情,所以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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