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2020/03/07 16:40:21 查看1203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情景再现

  冯某的丈夫五年前因病身亡,丈夫去世后,冯某承担起照顾子女和老人的责任。之后,冯某遇到了心仪的张某。但是,冯某的婆婆坚决反对其再婚,并称只要冯某再婚,她就带着冯某的子女离开。邻居们都认为冯某应当由婚姻自主权。那么,如何保障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律师解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主权是男女双方都享有的权利,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较男子更容易受到侵害。实践中,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包办、买卖婚姻,强制妇女结婚,或者第三方以获取财物为目的迫使妇女结婚,如童养媳、换亲、转亲。“换亲”、“转亲”都是以交换妇女为特征的互易婚姻,表现为父母以女儿换取儿媳或者男子以姐妹换取妻子。“换亲”是两家对换,“转亲”是三家以上对换。对于包办、买卖婚姻,婚姻法第3条予以明确禁止。第二,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妇女再婚,特别是子女对中老年妇女再婚的干涉,这种干涉侵害了妇女结婚的自主权利,是违法行为。第三,任何强制、阻挠妇女离婚的行为,侵害了妇女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保护的是妇女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婚姻自主权。妇女的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和条件,妇女离婚必须达到感情确实破裂的程度,必须具备法定的情形。同时妇女离婚还必须遵循《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妇女为军人的配偶,必须得到现役军人的同意,否则将被判决不得离婚。为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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