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

2020/03/07 18:19:48 查看1081次 来源:张振律师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对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所作出的约定,该约定对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通过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一部特别法去婚内财产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关规范,协议的内容需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可以导致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或者限制效力,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2、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3、其他法定义务的免除。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草拟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赠与完成以前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有效时候会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冲突,特别是双方约定一方婚前不动产归双方共同共有或婚后登记在两人名下的财产归一方共同共有,如果未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通常会认为该协议未履行,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确认为无效,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笔者认为实践中这样适用法律是不正确的,婚姻法作为特别法,应优于合同法的适用,在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即使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该协议内容对方也应具有约束力,在婚姻关系存在的特殊条件下,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当然笔者建议,可以通过修法的形式限定该类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能更好的避免协议出现无效的情形,以及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通过该种协议的约定,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家庭关系,保护个人及共有财产性质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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