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软件侵权是否可规避-从取证的角度看

2020/03/08 12:05:29 查看2088次 来源:陈剑龙律师

  微软公司诉中国企业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案件,大多数以中国企业停止侵权并支付一定赔偿款结案。微软公司为何屡次能以胜诉者的姿态出现在众人面前,原因在于其对证据的把握,本文试就微软案件的侵权证据进行分析。

  关于微软案件中的侵权认定可分为两种:一、公司为办公所需为员工配置含有微软系统的办公电脑;二、在制造、销售的电脑中配置微软系统。笔者针对上述两种行为分别进行分析。

  一、办公所需的电脑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一般公司购买配置有微软系统的电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的复制行为略有争议,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可直接将公司为经营所需的购买使用行为认定为商业使用行为,从而落入到著作权保护范围。

  关于微软公司提供的侵权证据,针对办公软件多处于公司内部环境中,外人无法进入公司并对此进行取证,故微软公司常以下列几种方式确认侵权行为的发生:

  1、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此,微软公司如需申请证据保全,仍应就侵权行为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据灭失等情况进行分析;但如上所述,上述的侵权行为并不属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形,故微软公司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不会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

  2、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侵权查处。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就此仅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著作权行政部门才可介入调查,但一般公司购买电脑并未损害公共利益,仅损害了微软公司收取版权费用的情形,故该条一般也不应当适用。

  3、间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

  在笔者查询的案例中,微软公司曾通过购买企业的服务器进入渠道、直接下载官网上的文件以确认该服务器上使用了微软的软件,或者公证记录企业要求应聘人员需掌握微软办公软件的情形,最终确认企业存在使用微软系统的事实,该观点被大多数法院所采纳。

  二、销售的电脑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为侵权行为,其中第一款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方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上述权利中的发行权,应当被认定为侵权。

  此种侵权行为取证较为简单,微软公司可直接委托公证处随同前往销售门店进行购买,在购买后于公证处中记录购买电脑所使用的系统即可。

  但在笔者查询的相关案例中,侵权方曾主张门店并未就相关电脑安装系统,系购买者购买过程中要求门店安装相关微软系统,进行抗辩;基于此,侵权方应当就该行为进行举证,例如录音、录像等材料,证明安装微软系统行为是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下实施的。但在一般情形下没人会就普通的购买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基于举证不能的败诉法律后果,仍旧由侵权方承担。

  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而言,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并不是一件值得鼓励的事,但在系统方面暂无与微软相抗衡的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普遍存在。从诉讼角度出发,微软公司起诉他人侵权仍需就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故上述取证的方式,往往最终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以上供广大的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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