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系列课堂三

2020/03/09 15:36:55 查看1167次 来源:赵梅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大家好,今天分享的内容是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一系列问题

  法条原文:

  第八条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之日起满二年。

  (三)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养义务。

  一、 工程质保金概念

成都律师事务所

  延伸知识:

  缺陷责任期VS保修期

建筑工程

  二、 条文分析:规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三种情形

  (一) 返还期限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5.3.3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4天内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核实。如无异议,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二) 返还期限无约定

  1. 双方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没有形成任何书面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协议。

  (适用本条解释第2项规定,即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2. 双方虽有约定,但约定全部或部分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之规定。例:约定通过竣工验收日起3年后返还

  (超过2年的期限不认定为缺陷责任期)

  3. 双方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及证据亦无法确定返还期限。

  (适用本条解释第2项规定,即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三)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延伸知识:

  竣工验收程序:

成都商事律师

  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啦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