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远离令”:看上去很美

2020/03/10 20:24:52 查看1159次 来源:易胜华律师

  “反家暴远离令”:看上去很美

  2012年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人身保护裁定——“远离令”,禁止有家庭暴力的丈夫在距离妻子现住处100米范围内活动。一时间,“远离令”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不少社会人士认为,法院的创新做法,为防止家庭暴力找到了一种很好的救济方式。

  “远离令”在以往“人身保护令”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距离的规定。乍一看,珠海法院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人的做法,能够对受害人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仔细推敲,却发现未必妥当。

  一、“远离令”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首先,法院不可能像“三打白骨精”中孙悟空保护唐僧那样,以某处住宅为圆心,划下一个半径为100米的圈,警察也不可能专人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远离令”圈定的范围成为铜墙铁壁。如果妻子带着未成年的孩子一起居住,“远离令”同时剥夺了丈夫对孩子的探视权,显然是不人道的。

  裁定书的表述是“妻子现住处100米范围”,也就是说,法院实际上是在给受到家庭暴力的妻子“划地为牢”。离开了该住处,丈夫并不受这100米距离的约束。难道妻子为了躲避丈夫的骚扰,只能像唐僧一样,躲在那个圆圈里面?

  如果夫妻只有一处房产,“远离令”又该如何执行呢?丈夫没有其他地方可去,难道只能睡马路?就算有再大的过错,也不能让他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否则,必然会对社会的稳定形成隐患。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丈夫在妻子住处100米范围内出现,实际上是在限制丈夫的人身自由。“远离令”的内容是否合法,还是值得推敲的。

  二、“远离令”、“反家暴立法”治标不治本

  法院基于保护女性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发生的考虑,做出“远离令”的裁定,初衷当然值得称赞,同时,反家暴立法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中。但是,无论是“远离令”还是反家暴立法工作,都把重点放在“保护”和“打击”上,没有去遏制和铲除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刑法》还是《婚姻法》等法律,对于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都做出了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反家暴立法如果只是将散落在各处的法条进行归纳、总结、细化,仍然不能很好地起到抑制家庭暴力的作用。立法打击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以暴制暴”,事倍功半。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

  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社会历来的传统是“男尊女卑”,家庭生活中“夫权”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即使是在现代社会,大多数家庭(尤其是在农村)还是丈夫说了算。据统计,中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三成左右。如果按照普遍认可的家庭暴力的定义,即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那么“三成”的统计数据显然是不准确的,中国家庭至少八成以上有家庭暴力。

  面对中国家庭这样的现实状况,“远离令”这种西方文明的“舶来品”很可能会水土不服。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家庭观念的不同,会使得“远离令”的效用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可以肯定一点,至少目前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远离令”是很难得到执行的。即使能够得到执行,可能受害人的处境会更加悲惨。

  家庭暴力的产生,施暴者的心理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人格障碍、心理障碍等施暴者精神方面的缺陷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远离令”是一种简单的反家暴措施,并不能解决施暴者的心理问题,甚至可能会加剧其暴力倾向,造成其暴力升级,或者从家庭内部延伸到外部。对于施暴者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干预,才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根本。

  我曾经办理过一起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丈夫是中学教师,在同事和学生眼里,他是一位文质彬彬、和蔼可亲的好老师。但是回到家里,他却是残暴的帝王,经常为一点小事殴打他的妻子。妻子无法忍受,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丈夫很诚恳地向妻子道歉,并且当庭写下书面保证,承诺以后不再对妻子有暴力行为。但是没多久,他故态复萌,又是对妻子大打出手。妻子再次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丈夫痛哭流涕,当着大家的面对妻子下跪磕头,祈求原谅。妻子心一软,又原谅了他。可是,暴力事件还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妻子终于忍无可忍,下定决心离婚。

  我相信,那位丈夫在法庭上做出承诺的时候,给妻子下跪磕头的时候,他是真诚的,是发自内心的忏悔。但是,他最终还是无法控制自己的暴力行为。很显然,他的暴力并不是源自于他的品德败坏,而是精神上的疾病。这位丈夫也是个可怜人。如果我们在反家暴立法的时候,能够把施暴者的心理矫治作为重要内容,也许效果会比“远离令”要好很多。

  三、“远离令”对于缓和夫妻矛盾具有阻碍作用。

  我一直猜想,给家庭暴力做出“科学定义”的人,如果不是独身主义者,那就必然是一名理想主义者。他们可能不知道,大多数人的家庭生活并不是一潭死水,一团和气,而是有喜有悲,有起有落的。在家庭生活中,男女性格差异导致夫妻间的哭哭闹闹,是正常现象。就像中国古话里面说的:“床头打架床尾和”。

  “远离令”要达到的效果是:阻隔夫妻之间的接触,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是“远离令”又是一柄双刃剑,在避免家庭暴力出现的同时,也阻碍了夫妻的沟通、交流,使得“床头打架床尾和”的基础不复存在。夫妻关系因为“远离令”而越来越疏远、冷漠,婚姻破裂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夫妻感情、家庭生活是非常复杂、微妙的。虽然说“小别胜新婚”,“远离令”制造的却不是“小别”,而是“永别”。在做出离婚判决之前,法院为什么要阻止丈夫向妻子认错、道歉呢?即使是妻子向法院提出了这样的申请,法院从调解的角度,也应该让夫妻双方多一些接触,而不是冷漠无情地隔绝开来。

  “远离令”的本质,是不给家庭“破镜重圆”的机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破裂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必然会受到影响。“远离令”貌似保护弱者,保护女性,在一些个案中也能够发挥相应的作用,但是,如果推而广之,形成一项法律制度,必然会造成很多原本有希望复合的夫妻一去不回头,最终走向决裂。

  四、慎重对待“冷暴力”

  我尤其不赞同把所谓的“冷暴力”(即“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中。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对“精神暴力”的定义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对“经济控制”的定义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按照这样的标准,几乎是所有的家庭都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

  夫妻之间吵架的时候当然是口不择言,又不是“大专辩论赛”,气昏头的时候,难免会有所谓的“侮辱”和“谩骂”。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即使其中一方既不动手打人、也不动口骂人,这样也不行,“不予理睬”仍然是“精神暴力”。这几乎是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凡夫俗子。夫妻之间偶尔生生闷气,互不理睬,隔阵子心照不宣地和好了,再正常不过。但是,如果把它定性为“精神暴力”,这不是挑拨夫妻之间的关系嘛。还让不让人夫妻过日子啊。

  至于“经济控制”一说,更是脱离中国实际。大多数中国家庭仍然是“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男人负责挣钱,女人负责管钱。多个心眼的人留点私房钱。“不当家不知柴米贵”,掌管家庭财政大权的一方,难免会精打细算,开源节流,控制大手大脚的花钱。这样的“经济控制”在中国家庭已经存在了几千年,至今仍然占据主流,如果被定性为“家庭暴力”,使得夫妻中不管钱的一方以此为由主张离婚,或者向法院申请“远离令”,那就令人怀疑“反家暴”的目的,到底是为了拯救家庭,还是存心要挑拨夫妻关系,拆散好端端的一个家?

  易胜华 2012年3月8日北京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