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2020/03/12 11:55:46 查看1437次 来源:牛振平律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科

  2020年3月12日印发

  附:

  《2019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97元,比上年增长8.2%;

  人均消费支出20427元,增长8.8%。

  其中,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增长7.0%;

  人均消费支出26731元,增长7.8%。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75元,增长9.1%;

  人均消费支出12309元,增长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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