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津工伤赔偿标准

2017/01/19 15:09:24 查看3356次 来源:许焕斌律师

一、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811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天津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86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880元(赔偿标准为: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8844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60499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79566元、最低为75913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2530.4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三、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51450元、最低为70290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2389.8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四、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23334元、最低为64666.8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2249.2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五、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95218元、最低为59043.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2108.7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六、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53044元、最低为50608.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968.12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30个月的天津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4058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2个月计562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8个月计843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191188.8元;最高:393624元。

七、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24928元,最低为44985.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686.9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25个月的天津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1715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计468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个月计702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162135.6元;最高:342078元。

八、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82754元,最低为36550.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天津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9372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计374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个月计562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130270.8元;最高:276474元。

九、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4638元,最低为30927.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天津市上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029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计281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个月计421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101217.6元;最高:225558元。

十、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26522元,最低为25304.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天津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86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计187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计281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72164.4元;最高:173382元。

十一、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98406元,最低为19681.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天津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86*5=2343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计93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个月计140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43111.2元;最高:121836元。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2012年3月5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1-4级伤残定级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天津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1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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