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水电站项目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2017/01/19 15:09:29 查看10305次 来源:董清华律师

龙山县***水电站项目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湘法健尽查字(2011)第4号

前言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龙山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依据****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项目立项确认书》的要求,就**公司拟与****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龙山县***水电站”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尽职调查并出具本调查报告。

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合法资质就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律师与**公司及其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损害其调查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亦无需按照规定回避的情形。

本所指派董清华、周一君律师作为本次专项调查报告的具体承办者。两位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承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报告。

本所律师依据尽职调查当时或者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给予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报告。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过程中,向**公司提交了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审阅了提交的文件资料,并向**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工作人员调查了解了有关情况。为慎重起见本所律师就龙山县***水电站项目开发的相关问题向龙山县招商合作局、工商局、国税部门、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龙山支行等政府部门进行了专项调查了解,取得了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合作相关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计或者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或评论。

本调查报告仅供**公司与****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龙山县***水电站”项目进行合法交易时参考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正文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1**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1.1**公司的设立

龙山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系经龙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9月6日,核准日期为2011年1月4日。营业期限至2060年9月5日,注册号:43313000000****。

1.1.2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

胡某,身份证号码43022319691002****,住湖南省渌田镇陂陇村**组*号。

游某,身份证号码43022319650719****,住湖南省黄丰桥镇晓曙村**组*号。

刘某,身份证号码43022319680529****,住湖南省上云桥镇高岸村**组*号。

1.1.3各股东认缴的出资及出资比例如下:

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胡某 12.0万元 货币 40℅

游某 9.6万元 货币 32℅

刘某 8.4万元 货币 28℅

1.1.4公司的出资和验资

根据**公司最新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章程内容显示:公司注册资本叁拾万元,采取一次性人民币现金方式交纳(实缴叁拾万元)。

根据湖南锦兴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4日出具的湘锦兴验字【2010】第122号验资报告,**公司全部注册资金叁拾万元由三位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资金存放于开户行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路信用社,存款临时账号:9308223000453446****.

1.1.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查询**公司设立之始,根据2010年9月1日《龙山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规定,2010年9月6日工商登记反映**公司设立之初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胡某担任,2011年1月14日通过工商行政局依法变更由股东游某担任至今。

1.1.5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西端.

1.1.6公司经营范围:水电项目投资;水电机械设备及建筑材料销售。

1.1.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56171***-0,登记号:组代管433***-002124。有限期限: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4年9月7日;颁发单位:龙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1.8公司的税务登记。

2011年1月17日龙山县国家税务局给**公司核发了税务登记证,证号:湘国税等字43313056171****。因**公司至今尚未进行任何实体项目开发,故自成立至今按月纳税申报为0,在地方税务局目前还没有进行税务登记。

11.9公司的开户账号。

**公司为了开办业务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龙山支行批准,于2010年1月24日开设基本账户。开户银行: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路信用社;账号:9308223000455106****;核准号:J569800009****;开户许可证编号:5510-00019***。

1.2.0公司的存续。

由于考虑到引进资金后将会对注册资金、地址和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加上目前也未到法定的工商年检期限(2011年9月6日止)故该公司暂未进行2011年度工商年检,目前并不影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公司章程及工商注册资料反映的情况综合分析可知,**公司现持有的龙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313000000****及其他有关自身资质的行政许可证照,均为有效合法。目前未发现**公司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水电水利工程项目投资主体资格,故可以肯定**公司目前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机构和资信状况

2.1**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龙山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章程是在2010年9月1日公司设立时由胡某、刘某、游某三位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原系胡某,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变更为游某,但章程中规定游某担任监事。目前公司没有对章程的执行董事、监事的任职之变动情况作出相应的修改,此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等相关规定,建议公司立即进行相应修改。

2.2法人治理机构

根据**公司章程,该公司设有股东会、执行董事一名、经理一名和监事一名。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现有执行董事一名、经理一名和监事一名。根据未进行修改的《龙山县**水电开发公司章程》规定,其中,执行董事胡某,经理刘某,监事游某。

2.3**公司的资信状况

**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龙山县支行许可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账号:93082230004551060***.核准号:J5698000092***.编号:5510-00019***.开户银行: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路信用社。2011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龙山支行证实:所查龙山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无信用记录。可以初步认定该公司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经查询**公司在龙山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按月 0申报,可以初步认定**公司目前暂无欠缴国家和地方税收的不良记录。同时公司目前也没有提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起的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档案材料,也没有任何行政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任何行政处罚。究其主要原因是**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争取规模化生产的资金来源和水电站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批及招商阶段,尚未进行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故没有产生国家税收等应负担之法定义务。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通过查阅公司章程等资料可见**公司组织机构完善,章程基本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且已向龙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该公司具备水电项目开发的合法资格;由于**公司开设时间不长,还没有进行具体的水电项目开发,公司目前在工商、税务、银行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银行等金融部门目前均没有违法违规的信用记录,对外暂无诉讼、仲裁纠纷和行政措施,**公司目前资信状况尚好。

三**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公司的陈述,公司目前未拥有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也未提出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本所律师也未得到任何有关**公司《企业保密协议》或者保密制度的资料。

四**公司的土地及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4.1**公司目前暂时没有获得任何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4.1.1房屋使用权采取租赁方式获得

根据本所律师经过工商查询资料和现场查看,《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实**公司注册地址在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西端属实。**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与当地居民吴开运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出租人吴开运将其私有住房第三层(面积238平方米)租赁给**公司作为办公场所,租赁期限三年,租金共计27000元。

本所律师认为:房屋出租协议系租赁人**公司与出租方吴开运经过充分协商,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签订的且已经报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认可,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公司注册地址在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西端吴开运家私有住房第三层(面积238平方米)作为**公司法定的办公场所真实有效。

五、关于本报告所依据的资料、文件的来源和采用的特别说明

本所承办律师于2011年7月24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当面送达《法律尽职调查清单》,要求该公司按照清单要求提供应有的全部资料、文件,以便本所律师进行调查核实。**公司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如下资料、文件的复制件。承办律师于同年7月25日前往龙山县当地进行资料、文件的调查和核实工作。为此特作如下特别说明。

1、**公司提交有关自身资质获得行政许可的系列资料

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313000000****。

1.1.1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569800009****.编号:5510-00019***。

1.1.2税务登记证,证号:湘国税等字433130561712***。

1.1.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56171***-0,登记号:组代管433130-002***。

1.1.4游某的身份证号码:43022319650719****

2、**公司提交有关龙山县***电站获得政府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文件资料

2.1龙山县***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简介。

2.1.1龙山县人民政府文件,龙政发(1995)26号,关于请求解决龙山县***电站前期费用的申请。

2.1.2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湘环管【1995】091号,关于《龙山县***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1.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州计基础【2003】237号,《关于龙山县***电站工程立项的批复》。

2.1.4龙山县国土资源局2008年8月18日文件,《关于龙山县***电站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证明》。

2.1.5龙山县环境保护局2008年8月19日文件,《龙山县环保局关于开发龙山县***电站项目的复函》。

2.1.6龙山县林业局2008年8月20日文件,《关于龙山县***水电站开发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和对森林资源影响及生态环境评价 》。

2.1.7龙山县水利局2008年8月20日文件,《龙山县水利局关于***水电站的项目批复》。

2.1.8龙山县招商合作局2010年8月27日文件,《龙山县招商合作局关于***水电站开发建设的授权书》。

2.1.9龙山县人民政府2009年5月8日文件,《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水电站移民搬迁安置和电力上网的承诺函》。

2.2.0龙山县塔泥乡国土资源管理处2009年1月8日文件,《证明》。

2.2.1龙山县人民政府2008年4月17日文件,《湖南省龙山县***电站开发建设协议书》。

2.2.2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州计基础【2010】18号,《关于龙山县***电站工程立项的批复》。

2.2.3湘西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2010年1月文件,《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龙山县***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证号:国水电设证乙级第181102-SY号。

2.2.4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龙发改函【2010】18号。关于所有招商文件继续有效。

2.2.4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龙发改字【2010】175号,《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山县***电站开发建设相关事宜的函》。

经本所承办律师董清华、周一君亲自前往龙山县对委托方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公司提交的1、**公司提交有关自身资质获得行政许可的资料(1.1-1.1.4)均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制件进行了核实并加盖公章予以行政认可,故**公司的各类资质真实可信。但**公司提交的2、提交有关龙山县***电站获得政府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文件资料(2.1-2.2.3)因诸多原因未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龙山县商务局)的给予承办律师当面核实认可,最终只同意由龙山县商务局加盖公章封存且让**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转交承办律师,承办律师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聘请当地公证处对材料盖章进行现场公证并由公证机关通过邮局将上述材料转交本所,或者是由龙山县商务局将所有材料加封通过邮局将上述材料转交本所,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并未按照本所要求办理。为此本所律师强烈要求游某就该组材料内容的真实及盖章的真实性向本所出具书面责任担保。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湘西龙山县商务之窗》有关电站招商文件及结合****有限公司实地考察后所做出的《项目立项确认书》的意见,认为上述资料可以佐证龙山县***水电站项目确实已经得到当地政府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但为慎重敬请合作双方在签署协议前能与当地政府部门就此进行详细沟通与核查。由于职能所限本所律师就本部分材料的有限核实请合作方予以谅解,所发表的意见仅供合作双方决策时参考,详情请自行核实为盼。

六、拟交易项目的概况及合法性。

根据湘西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龙山县***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湘西龙山县商务之窗》的招商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可知:“龙山县***水电站”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水电站简介

2011-03-22

该电站位于龙山县塔泥乡境内,是酉水一级支流猛洞河流域梯级开发的龙头工程,全长168.8km,流域面积2295.3平方公里,***坝址选在上游段狭谷段,控制流域面积419.5平方公里。

建设内容:修建库容为1.44亿立方米水库一座,总体布置方案推荐为坝顶泄洪浆砌石空腹重力坝,,坝高83米,坝后式厂房。总装机2×8000kw,工程建设期为4年。主要建设内容为大坝、厂房、输电线路、生活设施等。

工程静态投资为1.12亿元,资金来源为招商引资。

*所属行业水电能源

*项目实施国家/地区中国 湖南

*投资总额1.12亿元

*合作方式独资,合资,合作开发

*市场经济效益分析电站建成后,年发电量可达5489万度。综合电价按0.3元/度计算,年发电收入为1207.58万元,投资回收期9.5年。

*项目进展情况已立项并完成初设。完成了地址勘测、库区调查、国土初查、移民初查。其中库区地址勘查和坝址选择等方案已经通过省有关专家同意。

*招商机构龙山县商务局工作QQ:12479****

*招商机构概况

*招商机构通信地址龙山县政府办公大楼五楼 4168**

*招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 田时敏 电话 0743622****

*承办机构龙山县水利局

*承办机构通信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 4168**

*承办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 饶某、陈某 电话 1390743****

传真 0743622****

(该资料转自龙山县商务局招商公告)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早在1995年已由龙山县人民政府委托湘西自治州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进行了勘测、规划、编写了《***水电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中南水电勘测设计院承担全面地质勘查,并提交了《地质勘查报告》。湖南省环境保护研究院对库区进行了环境调查,编写了《环境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并于2008年1月7日及后来的相关补充协议将该工程交与株洲汇成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开发。但由于该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2009年6月30日)完成2000万元的招商资金到账等违约原因,致使龙山县人民政府与该公司的开发建设协议书依约自行失效。2010年1月,湘西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重新通过勘测、规划、再次编写了《***水电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0年8月27日龙山县人民政府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交付龙山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2010年9月24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再次以州计基础【2010】18号文件批复龙山县***水电站立项。2010年9月24日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龙发【2010】18号文件批复龙山县***水电站招商立项及相关资料继续有效,该局将积极协助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项目相关的招商手续和政策支持已由龙山县商务局详细公布在《湘西龙山县商务之窗》。可见龙山县政府各级部门将齐心协力,从政策层面会全力支持龙山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龙山县***水电站的建设工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资料及****有限公司确认书涵盖的内容反映,龙山县***水电站项目符合中国大陆有关小水电项目开发的相关产业政策,更得到了项目所在地州、县、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当重视属于客观事实,可见项目客观存在且项目投资环境良好,加上**公司也已经获得龙山县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开发,故该工程项目无法律和政策障碍,理论上可行;加上该项目的行业背景、该公司的资源优势和交通便利条件,该工程项目投资风险因素小,具有较高的经济实用价值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投资效益可期,只有合作方进行真诚合作,完全可以付诸实践。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龙山县招商合作局在授权**公司开发“龙山县***水电站”工程项目之前曾经授权株洲汇城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虽然**公司提供了复制件《湖南省龙山县***电站开发建设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该合作协议由于株洲汇城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招商导致协议存在自行失效的可能,但为慎重起见,本所律师建议**公司必须要求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能书面保证已与与株洲汇城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合作期间的所有遗留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确保**公司无任何法律障和事实上的障碍顺利开发“龙山县***水电站”工程项目。

2、龙山县招商合作局仅凭“龙山县招商合作局关于***水电站开发建设的授权书”确立与**公司的招商合作关系疏于严肃,且授权期限至2011年9月30日止,其余相关细节问题仅靠口头承诺不妥,特别是要求**公司等开发商将招商款到位后才可与之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承诺存在信用风险。龙山县商务局在原下发给株洲汇城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开发期间的所有资料于2011年7月27日仅加盖公章而不愿写出书面意见提供给**公司用于招商之用,同时口头向**公司法定代表人保证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开发龙山县***水电站项目的所有文件至今依然有效,可以作为**公司对外招商的政府文件依据。当然对此我们有信心有理由相信龙山县人民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对本次招商工作的重视和真诚之意。但为慎重本所律师建议**公司应尽快与龙山县招商合作局完善招商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招商引资合作纠纷。

3、合作项目成功签约后,**公司应该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制度的健全,特别是要立即对章程进行相应修改,例如股东游某已经担任执行董事,那么就不得兼任监事职务等等。同时因受《劳动合同法》的制约,**公司应该尽快完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避免今后出现重大的劳资合同纠纷,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风险提示及申明

受调查工作本身的某些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另外,本调查报告仅对委托方的该次委托适用,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和目的而转载和使用。由于非受托方的原因和非正当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受托方无关。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通过对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及事实进行核实后认为:未发现对**公司拟与****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龙山县***水电站”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障碍,但相关合作开发项目的详细情况及开发事宜的细节、合作机构的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提请合作双方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酌情且慎重商定。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董清华 周一君

201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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