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赠与方不得任意撤销

2020/03/18 17:05:27 查看1224次 来源:魏爱芳律师

  夫妻离婚时,一方将共有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子女,虽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仍为有效,赠与方不得任意销。

  案情简介:

  2006年,韦某与陈某离婚,约定韦某将共有房屋中一半份额赠与女儿陈某某,女儿由陈某抚养,债权债务归陈某。后因韦某认为陈某对女儿照顾不好,将女儿接回自己身边,并通过诉讼调解变更抚养权。2014年,韦某起诉陈某某、陈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

  裁判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韦某与陈某签订离婚协议有效。双方自愿将夫妻共有房屋中一半份额赠与女儿的约定,系夫妻离婚时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就房屋处理达成的共识,视为韦某将属于自己房屋份额赠与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和第一顺位监护人陈某代理未成年子女接受该赠与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占有,赠与合同成立,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

  2、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处分了房屋,此系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一种方式,同时,还对夫妻债务进行了处理,如允许韦某撤销对陈某某的赠与,则不仅单纯撤销赠与行为,同时还是对韦某与陈某之间订立的离婚协议变更,必将影响整个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从而影响离婚协议公平性,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赠与合同成立后虽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并未影响赠与合同效力,故案涉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韦某不能再行使撤销权,判决驳回韦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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