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父母

2020/03/19 11:58:01 查看996次 来源:陶倩钰律师

  昨天遇到一个咨询,问:我结婚父母不给我钱,我能不能起诉他们?

  作为一个普通人,看到这个奇葩的咨询我只想说“哪儿凉快建议你去哪儿呆着去。”但是作为一个有点涵养的律师,我的回答是“法律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到十八周岁。实践中,如果子女因上学没有收入的,可以向父母继续主张学费生活费等。但是子女结婚需要的费用,父母没有义务继续支付。”

  “子女能不能起诉父母支付结婚费用”、“子女能不能和父母断绝关系”这样的咨询虽然不多,但是有时候一天也能遇到一两个。

  无论是起诉父母支付结婚费用或是起诉和父母断绝亲子关系,在目前的法律上的可能性等于零。但是基于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奇葩”父母,所以有一些民事诉讼,甚至刑事案件,确实会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这也是法律不会回避的。这篇主要写现实中存在的“起诉父母”的情形,“父母起诉子女”的情形另开一篇写。

  一、子女起诉支付抚养费

  [案例]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 10 日前支付共计 1500 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 年 2 月 15 日至 2 月 22 日,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 13422.02 元。2010 年、2012 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 11105 元,2010 年、2011 年、2013 年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 11105 元。2013 年,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二)审理结果: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麻某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麻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与麻某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 8252 号民事判决:一、麻晓某自二 ○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麻晓某支付麻某某医疗费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费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麻晓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 13395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二、遗弃案

  【案例】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

  (一)基本案情:韩某系韩某伍与刘某婚生子,智障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2009 年 10 月,韩某伍与刘某离婚,韩某由刘某抚养。2013 年 8 月刘某与张某新结婚,韩某随二人共同生活。 2014 年 2 月 26 日,张某新私自将韩某送上北京的客车,韩某在北京流浪,直至 2014 年 3 月 13 日被家人找回。2014 年 4 月,刘某与张某新离婚。2015 年 1 月 5 日韩某以张某新犯遗弃罪提出控告,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韩某虽已成年,但因系智障残疾人,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张某新作为其继父,与其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具有法定的扶养监护义务,张某新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私自将韩某送走,让其脱离监护人监护流离失所,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针对自诉案件的特殊性,法院针对该案事实进行了调解,张某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双方和解,自诉人撤回自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成年智障人的监护问题及继父母子女的监护关系。本案中,韩某虽已成年,但有证据证明其系智障人,应视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被监护与扶养。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父母对子女不进行扶养,或继承子女对父母不进行扶养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作为继父的张某新逃避对继子应尽的扶养义务,将其遗弃,虽之后其与刘某离婚,与韩某亦自动解除的扶养关系,但并不因此否定其在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事后韩某有幸被找回,得到了较好的扶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要求调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韩某的法定监护人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接受调解,最终以调解结案,案结事了。这一起案件让我们意识到对特殊人员除了家庭的保护与监护外,社会亦有所保障。

  古往今来,有很多描写父母和子女之间感人至深的亲情的故事。但是这个世界,有光明的一面,就永远有黑暗的一面。无论是《安家》里的“房似锦”或是《欢乐颂》里的“樊胜美”,这些故事让我们看到了“温馨的亲情”的另一面,让人未免愤怒和唏嘘。在法律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如果“亲情”的温暖外衣不再,让法律给你一件盔甲。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