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准备装修的业主,这个法律风险你一定要知道

2020/03/19 14:50:49 查看1101次 来源:于若轩(高密市)律师

  随着疫情好转,天气转暖,花朵盛开。在全国人民按捺住准备向田野奔跑撒欢时,很多业主也正筹划装修房屋。

  “节前买楼,节后装修”,确实,春季尤其是3-5月份,是装修的热季。那业主在装修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准备装修的业主请看过来,我们就从一则案例说起~

  [案情介绍]

  甲有一处房屋,春天到了,甲想把房子进行装修,就与乙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将房屋的装修工作都交给了乙装修公司。合同签订后甲向乙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2万元。

  乙装修公司找到丙,把房屋墙面装修工作交给了他。

  丙雇佣的丁在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伤,经诊断腿部多处骨折。经鉴定,丁构成十级伤残。

  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乙装修公司、甲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乙装修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等。丙、丁均无相应的施工资质。丁一直受雇于丙,工资由丙结算。

  法院认为,丁与丙存在雇佣关系,丁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丙应当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装修公司将墙面装修工作承揽给没有资质的丙进行施工,应当对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将装修工作承揽给乙装修公司,乙装修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甲在选任上不存在过失,丁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一、被告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二、被告乙装修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丁一直受雇于丙,受丙的指派工作,工资也由丙结算,丁与丙之间成立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丙作为雇主应当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乙装修公司明知丙没有相应的装修施工资质,还将装修工作承包给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乙装修公司应当与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将房屋的装修工作交给乙装修公司,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9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的规定,只要住宅室内装修不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等行为的,可以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乙装修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甲将房屋装修工作承包给乙装修公司无定作、指示或选任上的过失,不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装修房屋时最好选择有资质的装修企业,这至少有两点好处:一则,选择有资质的正规装修企业,房主不会因装修工人的人身损害甚至死亡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则,一旦出现装修质量纠纷,找正规装修企业索赔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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