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关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能否出具精神伤残等级评定鉴定结论的请示》的批复

2017/01/19 15:09:36 查看11680次 来源:邓玉婷律师

【法规名称】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关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能否出具精神伤残等级评定鉴定结论的请示》的批复

?中山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能否出具精神伤残等级评定鉴定结论的请示》(中司请[2007]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下称《分类规定》)第五条规定,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等。《分类规定》第六条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属法医临床鉴定的范畴,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和法医临床鉴定人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时,应当同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进行,并出具《司法鉴定书》。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可能涉及到的当事人精神损伤程度、个体识别以及酒精测试或可疑残留物测试等的鉴定,应当按照《分类规定》要求,分别委托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或微量物证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并按照《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司发通[2002]56号,下称《文本》)的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或《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最终由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和法医临床鉴定人综合分析全部检查结果和相关辅助鉴定、检查、测试等意见,比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出具《司法鉴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对同一鉴定事由的同一鉴定对象,只能出具一份反映全部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书。
三、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鉴定对象除精神损伤外没有其他损伤(经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可依据有关程序,按照有关鉴定标准直接进行精神伤残程度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实施鉴定及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等司法鉴定活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 92号)和《分类规定》、《文本》的要求,在核准登记的鉴定类别范围内接受委托,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适用准确的鉴定标准,出具符合规范的司法鉴定文书。

在本例中,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结论应理解为对被鉴定人的精神(智能)损害程度作出评定;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和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评定结论,综合全部检查结果,对被鉴定人的人身伤残程度作出评定。
此复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