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你应知道的那些事

2020/03/19 17:22:54 查看1320次 来源:符鑫律师

  关于彩礼返还你应知道的那些事

  原创 小符律师

  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是西周时期确立并为历朝历代所沿袭的“婚礼六礼”制度,其中“纳征”就是下聘,也是现如今所称的彩礼。作为民间风俗,彩礼在现今男女缔结婚姻关系之时仍是双方家庭需要考虑的问题。

  > 什么样的财产会被认定为彩礼<

  由于彩礼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理论界尚无统一认识,但无论存在何种区别,皆认可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那么如何在男女双方家庭中的众多财产往来中,准确认定彩礼及应返还的彩礼数额呢?小符律师认为应综合如下因素进行考量:

  ①彩礼给付的名义及对象。男方给付彩礼的,彩礼给付主体一般为男方或男方近亲属,彩礼给付的对象则一般为女方家庭或女方个人。

  ②彩礼给付的时间。从一般情形理解,彩礼给付的时间点应为男女之间协商婚姻之事开始,到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止,在婚姻登记之后到婚礼举办之前特定时间内某些具有前述敦促婚姻目的的财产给付,仍应认定为彩礼给付。

  ③金钱与实物都可纳入彩礼范围,虽然形式不同,但是性质相同,均可认定为彩礼。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

  >>> 什么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以及一方的过错程度,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一起生活,男方违背公序良俗执意毁约的,此时在彩礼的返还数额上应权衡双方利益,在保护弱者一方的前提下可酌情减少返还金额,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而不能笼统的全部要求返还。

  由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返还彩礼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并且要求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实际上未共同生活,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当返还,这是个误解。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确定生活困难采纳客观标准,如果给付人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则应认定为生活困难。此外,应不再将生活困难的原因限定为给付聘金所致,对于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付人,离婚时可适当要求返还聘金。

  >>>彩礼的返还主体是谁<<<

  因为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往往是两个家庭之间的问题。因此对于返还彩礼的主体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一方当事人提起彩礼返还之诉的,由于彩礼的起付人与收受人并不仅限于同居双方,还可能包括同居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同居当事人所用,也有可能会双方家庭所用,因此可以列直接给付人、收受人为案件当事人。彩礼返还义务人为实际收受人,不仅限于男女当事人。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以男女双方作为返还彩礼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当事人,一方以此提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的其他问题1、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筹备婚礼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的要求返还。

  2、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内,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3、哪些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的,彩礼应当返还。

  4、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虽然法律规定了应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对于返还的数额没有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审判实践中,需要根据当地的风俗、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等酌情认定,如双方有无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

  5、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婚姻是美好的事情,值得我们所有人去追求、保护和维系。彩礼只是一个习俗,不应该成为恋人之间结婚的障碍,也不应成为两个家庭反目成仇的导火索。希望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不因彩礼而影响自己的终身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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