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2020/03/20 10:56:10 查看1035次 来源:毕盼盼律师

  基本案情:201x年10月18日8时30分许,陈某在某市场其经营的早餐部门前,与在此就餐的顾客张某(男,殁年55岁)因咸菜是否单独收费一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厮打,后被路人拉开。后张某离开现场前行约30米左右突然倒地昏迷,路人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张某后经120急救中心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因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身体剧烈运动、情绪激动进而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案件焦点: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其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陈某对被害人张某的“伤害”仅是短暂的肉体疼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既不是陈某希望发生的也不是行为人放任发生的,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致,由于没有出现基本伤害结果(伤害)而出现了加重结果(死亡),因此应当以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罪定罪,即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陈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导致张某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且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

  第三种意见:意外事件,陈某不构成犯罪陈某与张某在此前并无矛盾,陈某没有伤害或者致死张某的故意,而且陈某主观上也并不知道张某有心脏病,没有预见可能性,陈某主观上不存在罪过。从客观上看,陈某的推搡、厮打行为没有给张某造成明显外伤,这种轻微暴力行为不足以致人死亡,张某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其潜在的疾病发作造成的,陈某对死亡结果不能预见,因此,本案属于意外事件,陈某无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1、轻微暴力主要表现为一般的推搡、殴打、厮打、击打等行为,这些行为往往是很轻微的,达不到轻伤以上后果,正常情况下这种程度的暴力是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微暴力诱发了被害人冠心病的发作导致死亡,那么这一轻微暴力行为就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2、陈某与张某厮打的行为是基于一时冲动,两人互不相识,张某的体质在外形上与正常人无异,陈某根本上无法从表面上进行判断,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也并不明知,这一结果既不是行为人希望发生的也不是行为人放任发生的,而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陈某在主观上是具有过失的。3、张某冠心病的发作系因为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身体剧烈运动、情绪激动诱发的,而这个外力正是源于陈某的轻微暴力行为,也就是说张某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自身患病和陈某的轻微暴力行为两个因素共同造成的,缺乏其中一个条件,结果便不会发生。陈某的轻微暴力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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