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2020/03/24 19:21:09 查看1309次 来源:幺博文律师

  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原合同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疫情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发展阶段、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当事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通知义务、止损措施等因素,同时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要考量合同签订时间、约定履行时间,正确认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或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标准

  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订立合同,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预见到疫情会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且愿意对相应的影响承担风险,不能再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作为抗辩事由。至于疫情的发生时间,可参照合同履行地、债务人住所地政府发布的疫情管控措施的时间进行认定。当事人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才发生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当事人按约履行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结果,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要考量疫情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正确认定债务人的责任构成与责任大小

  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各地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管控措施、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不同,在部分阶段、部分地区疫情会对合同正常履行产生障碍,当事人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责任减免。但在部分阶段、部分地区,政府下调疫情防控响应级别,虽疫情尚未结束但疫情并不会对合同正常履行产生影响,此时当事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责任减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同一阶段、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疫情是否会造成合同履行障碍往往是相同的,人民法院在认定疫情与合同履行障碍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可以参考。另外,如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系疫情影响与当事人自身过错共同导致,则人民法院应本着“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精神,判令债务人承担相应部分责任

  三、要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正确认定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或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直接关涉到是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才有权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或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如疫情只是导致合同履行艰难,在变更合同内容后,如延长履行期、减少价款等,可使当事人回复到对价基本平衡,则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促成交易的立场尽量组织当事人达成诉讼调解。如调解不成,应依法维持合同效力,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判令债务人部分免责或者变更合同内容

  四、要考量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及所采取的止损措施,正确认定损害后果扩大部分的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合同法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进而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债务人通知对方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提供证明的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如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债务人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在收到通知后,亦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向对方提供证明的义务与债务人在诉讼中证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举证义务并不相同,前者影响到扩大损失部分的分担问题,而后者系影响到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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