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到2018年度江西省和赣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020/03/25 16:40:14 查看1187次 来源:阮超群律师

  2013年度到2018年度江西省和赣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江西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交通事故及工伤赔偿纠纷赔偿标准中的重要数据,现整理统计如下:

  2013年至2018年江西省和赣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013年江西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2473元/年,3539元/月;

  2013年赣州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0280元/年,3357元/月。

  2014年江西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6218元/年,3852元/月;

  2014年赣州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351元/年,3696元/月。

  2015年江西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932元/年,4244元/月;

  2015年赣州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9484元/年,4124元/月。

  2016年江西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136元/年,4678元/月;

  2016年赣州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4699元/年,4558元/月。

  2017年江西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1429元/年,5119元/月;

  2017年赣州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8642元/年,4887元/月。

  2018年江西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8573元/年,5714元/月;

  2018年赣州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106元/年,5426元/月。

  相关依据如下:

  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确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第三.(四).4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待遇计发有关涉及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2019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第三.(三)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18年度赣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现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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