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彩礼”的相关问题

2020/03/29 14:56:08 查看970次 来源:郭奇律师

  浅论“彩礼”的相关问题

  最近在知乎闲逛,看到杭州一名小伙子因拿不出巨额彩礼被拒婚,一时彩礼再次成为热门话题。近几年,部分地区彩礼数额越来越高,很多小伙子因给不起彩礼而不得不放弃已谈多年的感情。但换个角度,有能力给女方彩礼就万事大吉了吗?今天,我们就来就彩礼这个问题简单聊一聊。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类型案件审理,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对已给付财物定性,即到底给的哪些钱物算“彩礼”?一般彩礼伴随着双方达成婚约给付,而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是一种重要的民俗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民俗习惯,男女订婚时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这种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即为彩礼。

  彩礼一般为大数额的钱,有时可能不仅是钱还有三金、手机等,对于钱款以外的其他物品,要区分这些钱物是赠与还是类彩礼。举个例子,常见的“见面礼”、“改口钱”等就不算彩礼,法院一般会认定是父母为增进双方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与,判令归女方所有。但如果赠送的物品价值较大,法院也有酌情判令返还的案例。

  确认完毕彩礼性质,其次就是如何确认彩礼的数额,在日常生活中,彩礼的给付方式大部分还是通过现金给付,那么如果对方不予认可彩礼的数额,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如何准备证据才能确认彩礼的范围与数额?笔者根据以往办案的经验认为,举证方可提供自己与对方的录音,通过电话录音自然的确认给付对方彩礼的时间、过程以及具体数额。另如有些地区还有介绍人或媒人的习俗,可申请媒人的出庭作证以此来确认。

  其实,法院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笔者主要想与大家探讨第十条规定的(一)与(三),首先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下,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彩礼应予支持。该情形并未囊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已共同生活的情形,根据笔者以往办案经验总结分析,法院在审理上述情形时,会判令女方返还部分彩礼,返还彩礼的数额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其次,是第十条第三款,现实中可能会有很多人认为自己因给付彩礼导致了自己生活困难,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在日常司法实践当中,不太容易被法院认定、采纳,因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生活困难”的标准明确,所以法院认定此种情形较为困难,即使认定标准也不太统一。 笔者目前还没有自己遇到或听周围律师朋友办理过这种情形的案件,也希望有过这种办案经验的律师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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