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律师|传销组织中行政人员、财务人员构成犯罪吗?

2020/03/30 12:42:44 查看1060次 来源:吴敏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组织、领导者,对于积极参与活动并晋升为传销组织中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员,如传销组织中的副经理、部门经理、地区经理等,也应当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在传销组织中,在传销组织中仅从事劳务的人员构成犯罪吗,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出纳、办公室主任等行政人员。这些劳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案件分析。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一些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需从以下几点分析:

  ①从其从事工作的性质界定。认定行为人从事的工作是犯罪行为还是劳务行为,要从其在传销组织中从事的工作性质予以考察。一般在涉案的公司虽从事司机、保洁等事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从其工作性质看,上述工作不会传销活动产生直接的帮助和促进作用;②从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有无处分权限考察。认定行为人从事的工作是犯罪行为还是劳务行为,还可对其在传销组织中从事的工作是否有处分权限予以考察。如果行为人只是负责一定的事务,对相关工作没有决定与参与权,则就证实了其与他人不具有犯意联络;③从领取工资报酬的数额界定。如果行为人领取的工资数额与当地正常的劳务人员的工资收入基本一致,则不宜认定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因从其获取报酬的数额反映其主观。

  实践中,如果其实施的行为与传销组织设立和发展无直接联系,至多是为传销组织的成立、发展提供了便利和条件,对传销组织的成立、发展和运行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其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并且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因此对这些人一般不应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对其中积极参加并且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行为发挥一定促进作用的,可以按照组织犯的帮助犯予以认定。

  个案需要结合案件具体分析,如您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吴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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