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解除合同通知3个月后再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2020/04/01 10:10:15 查看1417次 来源:都燕果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双方约定解除,二是一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或者双方合同约定,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于双方约定解除,因为此时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就后续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即可。但是单方解除时,合同相对方往往不同意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3个月异议期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核是否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并认定合同是否解除。异议方超过三个月再起诉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如前所述,单方解除主要看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由于大部分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即使合同有约定,是否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也应视具体条款而定,因此,在此主要讨论法定的单方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于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的情形的,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此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注】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就会落空。

  此外,此时的主要债务应当属于可以履行的状态,否则属于履行不能。并且债务人拒绝履行没有正当理由,如果拒绝履行有正当理由,比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债权人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注】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

  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规定一个合理期间,书面催告债务人履行。该合理期间由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的多少、履行的难易程度及履行债务的外部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应少于准备和履行义务本身所需要的时间。债务人超过该合理期间仍不履行的,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这种情形需要法院裁量。

  (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对方存在严重影响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注】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对单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3个月内起诉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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