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居”的法律规定及应用

2020/04/01 11:41:18 查看1266次 来源:胡畔律师

  案例:2009年年底,刘某与夏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底,两人登记结婚。2012年,为了改善家庭的经济条件,刘先生考虑在家种地辛苦,收入也不高,于当年4月申请当地一家筑路公司赴国外打工,让夏女士在家带小孩和照料老人。2013年夏女士就将小孩托付给公婆,也去了省城一家饭店打工。2014年10月刘先生回归,2015年1月份夏女士也辞去打工工作回到家乡。因双方在打工期间,分开生活时间较久,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隔阂。刘先生又无端怀疑夏女士有第三者,经常为此争吵,夏女士遂以男方多年出国打工,夫妻分居生活较长,已没有感情为由,于2015年6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夏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在互相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因夏女士与刘先生先后赴外地打工,造成长期分开生活。在男方回国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很好地相互沟通,才产生误解,猜疑。但双方先后外出务工,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改变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他们分居,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只是双方加强思想交流,以诚相待,相互珍惜,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有希望和好的。经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夏女士见刘先生态度诚恳,也谅解了刘先生,表示愿意与刘先生和好,遂撤回了要求与刘先生离婚的起诉。

  (一)很多当事人会问胡律师是不是分居两年即可自行离婚?

  这种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

  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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