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范本及使用注意事项

2020/04/01 17:55:22 查看1195次 来源:胡再再律师

  笔者此前已陆续在高杉LEGAL发表了《离婚协议范本及使用注意事项》(已更新至第四版)、《婚前协议范本及使用注意事项》,均得到了业内同仁的肯定,实践中也被广泛地传播和使用。

  现笔者推出婚姻家事协议范本系列之三——《婚内财产协议范本及使用注意事项》,力争在各个婚姻阶段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特别说明】

  1、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财产(如房产过户/加名、车辆/股权过户等),切记、一定、务必在协议签署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因任何原因暂时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切记、一定、务必对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2、本协议范本仅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及简单的债务分担。

  3、本协议范本不对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分配家庭开支进行约定。

  4、本协议范本主要考虑普适性的需求,内容设定相对简单,仅列举常见的财产约定表述,更适用于财产结构不太复杂的家庭,如双方财产类型多、价值大,则本协议并不适用。

  5、本协议范本既不是针对任何人的法律咨询,笔者也不对直接使用本协议范本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6、如您对本协议范本的条款有疑问、拿不准是否能直接使用,或者本协议范本不能帮助您解决具体问题,请付费请专业律师量身定做。

  【婚内财产协议范本】

  婚内财产协议[1]

  男方:【李雷】[2]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123456199002023210】[3]

  女方:【韩梅梅】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123456199001013201】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现经协商一致,就夫妻之间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事宜签署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4]

  1 财产约定[5]

  【可选择类型一:财产原则为各自所有、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6]

  男、女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明确约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或直接登记为双方共有的财产以外,双方结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无论是何时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无论谁出资,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共同还贷、是否存在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任何情形,且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悉该等财产的存在,各自名下登记的或者各自保管或掌握的一切财产,该等财产或者因该等财产产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孳息、自然增值、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交易所得对价),均为各方的个人财产,归各方单独所有,任何时候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约定为夫妻共有或者登记为共有的财产具有共同、平等的处置权;双方对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均有完全自由、独立的处置权,对该等财产的处置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对方亦无权干涉。

  双方对财产的具体约定如下:

  1.1房产[7]

  【男方】自愿将其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位于【】的房产,约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享有该房产50%的产权。【男方】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将【女方】增加为共同所有人。

  1.2股权[8]

  【男方】自愿将其婚前已取得的【有限公司名称】的全部股权,约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本协议签订后股权仍登记在男方名下,但该等股权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分红、增值、转让款等任何形式的财产性收益,均由男女双方各享有50%的权益。

  【可选择类型二:财产原则为共同所有、部分约定为个人所有】[9]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以外,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平等的处置权;对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该方对个人财产享有完全自由、独立的处置权,对该等财产的处置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对方亦无权干涉。

  1.1房产[10]

  双方自愿将登记在【男方、女方】名下的位于【】的房产,约定为【女方】个人单独所有,【女方】享有该房产100%的所有权,【男方】对该房产不再享有任何权益。鉴于该房产目前尚有购房贷款未偿还完毕,【男方】在此自愿同意与【女方】共同偿还剩余房贷,但男方不对该房产、还贷款项及相应的增值等享有任何权益。【男方】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或【房产满足过户条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较早者为准)完成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产登记为女方单独所有。

  1.2股权[11]

  【男方】持有的【有限公司名称】的全部股权,无论【女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经营管理,双方自愿约定该股权及因该股权产生的分红、增值、转让款等任何收益均始终为【男方】个人单独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其他财产[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受赠、继承所获得的一切财产,无论相关的赠与协议或遗嘱中是否写明为赠与/遗留给一方所有,该等财产均为受赠/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约定[13]

  2.1男、女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不存在任何共同债务,对于一方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婚前或婚后产生,在谁的名下则由谁全额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2.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如因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债务,必须有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愿意共担债务的书面文件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无双方共担债务的明确表示及共同签字的书面文件则视为个人债务,均由举债一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2.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本财产约定,告知债权人该债务系其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举债一方自行承担。

  2.4如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等司法途径确认一方确需对外共同承担另一方的债务的,则该方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就己方承担的全部债务、或者超过己方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另一方未能按期支付的,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实际偿债一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14]

  3其他

  3.1本协议内容为各方自愿达成,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各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经明确全部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明确本协议是对哪些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做出的夫妻财产约定,而不是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15]

  3.2双方确认,无论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财产是否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交付或完成所有权人变更/转移登记,本协议关于财产的所有约定均不得因任何原因撤销,即双方均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16]

  3.3各方签订本协议书时,意思表达独立、真实、合法、有效,无智力及精神异常及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存在。

  3.4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3.5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男方(签字):[17] 女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范本使用注意事项】

  [1]①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没有书面财产协议,除非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否则无法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因此,如想要就夫妻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

  ②文中所有“【】”内的内容,在实际使用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准确填写相应信息;

  ③为保证字句清晰,便于阅读,建议使用打印版的协议,不建议使用手写版;

  ④应在协议的每一页下方注明页码,建议格式为“第x页/共y页”;如协议内容超过1页的,双方均应在每一页的下面分别签字按手印,以防止一方恶意在中间加页。

  [2]协议中涉及的所有人名都应当是与其本人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上所载名字一致的全名。

  [3]如果是中国公民,应附上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如果是非中国公民的,则应附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及准确号码,如美国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撤销赠与的规定,即:不认为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如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而认为是一方的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除非夫妻间该种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等,否则赠与人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实践中,仅有少部分地区的少部分法院突破《婚姻法解释三》的该条规定,将此种关于房产归属的特殊约定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不支持赠与一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行使任意撤销权,但绝大部分法院对此仍是按照赠与处理,支持赠与一方行使任意撤销权,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理解适用意见相一致。进一步,在将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部分法院会考虑此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而不支持赠与一方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夫妻间什么样的约定属于道德义务并没有客观标准,往往需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也导致全国各地法院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背景下,如果夫妻双方是因为一方出轨、或者带有促使双方更好地履行夫妻间忠诚义务的目的等原因签署此类婚内财产协议的,建议在协议中写明协议签署的原因、背景或目的,将该等财产约定赋予一定道德义务性质,以尽可能限制赠与一方行使任意撤销权,保证受赠人的权益。

  特别提醒:常见的“忠诚协议”实际上也属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但夫妻双方往往会在忠诚协议中作出类似“如一方出轨,离婚时则净身出户”的约定,请注意,这种对将来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的约定是无效的,具体原因见后文第[15]点分析。

  [5]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一般对于婚姻财产的约定有3种类型:①财产全部为个人所有、无夫妻共同财产;②财产部分为个人所有,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③婚前、婚后财产全部为夫妻共有。考虑目前较为多见的使用场景,本协议范本选取了前2种约定财产类型提供参考。实际使用时请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类型即可。如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一律为夫妻共有的,则根据本协议范本关于共有财产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即可。

  [6]本条款为针对婚前、婚后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仅部分特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概括性约定,即除非明确约定为夫妻共有或登记为共有,否则婚前、婚后一方名下的财产无论如何被处置、转化,无论另一方是否对该财产作出贡献(出资、共同管理经营等),该等财产在任何时候都不属于夫妻共有。签署此类协议时应谨慎确认文字表述、财产信息的准确性,结婚后也应注意自己资产与对方资产的隔离,避免混同(尤其货币资产)。

  [7]此处仅列举房产本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应写明房产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准确填写具体坐落位置(以房产证记载的位置为准进行表述)、房产证号;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写明购房合同签署时间,并以购房合同上所列地址为准进行表述。拟对多套房产进行约定的,应分别列明。

  特别提醒:如前所述,将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如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房产所有权人一方的赠与行为,在变更产权登记即房产过户/加名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因此,为了保障受赠人的利益,一定要在签署完毕财产协议后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加名,否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如果尚未取得房产证或因故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加名的,双方一定要对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以限制赠与人在办理过户/加名前撤销赠与!

  [8]此处仅列举一方将其婚前已取得的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应写明标的公司的名称。如果双方拟对一方或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股权进行特别约定的,应当分别写明股权的具体信息和股权及财产性收益权在夫妻间的权利归属、比例。对于股权/股票类财产,建议可明确约定仅股权/股票对应的现金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一定程度限制另一方通过夫妻关系及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对另一方经营公司产生影响。

  [9]本条款为针对仅部分特定财产为个人所有、其他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概括性约定的类型,仅简要列举常见的财产约定表述。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关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因此,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哪些财产为个人所有,其他财产为夫妻共有的类型相对简单,仅需依照本协议范本的相关表述,将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一一列明即可。

  [10]此处仅列举房产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应写明房产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准确填写具体坐落位置(以房产证记载的位置为准进行表述)、房产证号;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写明购房合同签署时间,并以购房合同上所列地址为准进行表述。拟对多套房产进行约定的,应分别列明。如不涉及购房贷款,删除无关表述即可。

  特别提醒:虽然该类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不同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中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的情况,本应为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应当排除适用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但实践中仍很多法院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认为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性质上还是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50%产权赠与给另一方,仍然必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赠与一方在房产变更产权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再次提醒,为了保障受赠人的利益,不管任何情况,切记、一定、务必要在签署完毕财产协议后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对车辆等其他需要过户的财产,也应及时办理过户!!因故无法及时办理过户的,一定要对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11]如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股权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将双方共有的股权约定为其中一方个人所有的,还应写明办理股权转让的时间,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应注意股权转让应受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约束。

  [12]此条明确约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继承的财产始终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无此约定,且相应的赠与协议/遗嘱中也没有明确由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则受赠/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3]本协议范本仅设定无共同债务的一种情形。为保障未举债一方的利益,本协议范本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以是否共同签字书面认可债务共担为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需要配偶配合签署债务文件的,务必要仔细看请文件内容、充分理解自己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后再签字。如需要将某些债务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应写明发生债务的原因、发生时间、债权人信息(应附上身份证号,如债权人是公司的,则应写明公司的准确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债务总额、利率、还款时间、已偿还金额、剩余未偿还金额、甚至各自负担债务的比例、追偿条款等。

  [14]在本条款中应保障在个人债务的情况下,一方在实际为另一方承担了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以及负债一方的准确还款时间,以便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督促其及时付款。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纪要)生效前,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够支持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是24%,实践中在处理各类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利率较高,法院通常也是依照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进行调整的,但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纪要)生效之后,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变为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于法院判断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是否随之变化,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亦无统一标准。因此,本协议范本中暂时仍将付款方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约定为年利率24%。

  [15]婚内财产协议中仅应对特定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做陈述性表述,切忌使用诸如“离婚时财产归谁所有”、“一方再出轨则净身出户”之类的表述,避免被错误解读为是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作出的约定,否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6]关于夫妻一方(即赠与人)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房产时,为了防止赠与人反悔,双方在协议中特别明确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各地法院审判实践存在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可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有效性,此时无论房产是否已经完成过户、财产协议是否公证,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实践中,很多法院认为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无效,赠与人仍可行使《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赋予其的任意撤销权。本协议范本为了最大化地保护受赠人的权益,明确约定了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但也提请注意,该条款在实践中可能不被一些法院认可,一旦房产未及时过户或财产协议未经公证,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无法再要求继续履行赠与约定。

  另外,鉴于大部分法院将此种关于房产的约定认定为赠与,而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法院在支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并不支持受赠人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请求。因此,本协议范本在约定了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没有再特别约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如实际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时确有特别考虑,也可以在协议中加上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违约责任,即便最后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但也并无坏处。

  [17]双方应以正楷签字,同时按上手印,落款处的日期应以汉字的大写书写,写明签字当天的日期。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