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练虎律师原创:二手房买卖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起诉状

2020/04/01 20:21:47 查看1072次 来源:练虎律师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单位xxx,住xxx号 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x,男, 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号 联系电话:xxx

  第三人: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xxxx

  住所: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总经理

  诉 讼 请 求

  1、解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三方于x年x月x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2、被告双倍返还收取原告的定金人民币x元,并支付自付款人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返还原告向第三人交纳的中介费x元;贷款代办费x元;评估费x元;合计x元,并支付自付款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两项合计:x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及 理 由

  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于x年x月x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坐落于xxxxxxx号私产房屋,该房建筑面积为xx平米,房屋价款为人民币xxx元。原告于签订合同的当日交付被告定金人民币x元,同时交付第三人中介费x元;贷款代办费x元;评估费x元。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须在x日前亲自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递件至房管部门,并将首付款存入xxxx房管局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

  然而就在原、被告于x日前往房管局办理递件过程中,被房管局告知该房因涉及诉讼纠纷,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此后原告曾就此事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总找各种理由拖延。同时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仅同意返还收取原告的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对于原告所支付的中介费、贷款代办费、评估费均不同意赔偿。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应严格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来履行已方的义务。由于被告房屋因涉及诉讼案件被法院查封,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责任完全在于被告。根据三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规定,均明确约定了卖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于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原告所付给第三人的相关费用等均有明确规定。故被告应该严格按照三方签订的合同来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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