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平厂房被认定违建强拆,信赖利益该如何保护?

2020/04/02 14:21:18 查看1192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2011年广西柳州的王先生承包了乡镇政府20亩国有工业用地建了厂房。当时经过了环保、规划等部门的审批,相关手续都有办理。但是今年8月份县国土局下发了违建认定通知书,认定王先生的厂房未办理国有土地证属于违章建筑要求自行拆除。通知书发下来让王先生一头雾水,因为当初是镇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其建厂的。当时镇政府告知不需要办理土地证,而且还配合王先生把其他相关手续都办理了。怎么现在县国土局突然发文说自己的厂房是违章建筑呢?

  带着疑问王先生通过网上咨询找到了我们即明拆迁律师团。对于王先生的厂房我们认为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理由如下:

  违建认定的抗辩事由之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的确王先生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厂房未达到合法建筑的法定要件。但是对于违建的认定,不仅要看是否有合法证件,还要考虑无证的形成原因。本案中王先生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镇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鼓励下选择建厂经营,无证的原因并不是王先生个人造成的,而是镇政府承诺不需要办证导致的,所以王先生可以基于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抗辩,坚持自己的厂房是合法建筑。

  违建认定的抗辩事由之二,轻微违建可不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王先生的厂房所占用的是国有工业用地,办理了规划许可,也经过了环保审核,也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缺少土地证的的主要原因在于镇政府的承诺不需要办理土地证。客观上是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所以违章情形不属于严重的范围,可以申请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

  像王先生这种情况,经过招商引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厂经营的,有些手续没有补齐的现象不少,当初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吸引企业入驻本地,如今却以手续不齐全为理由认定违建要求强制拆除,是不合理的。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可以向县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补办手续申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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