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请假回家,医院大门发心脏骤停死亡,医院要担责么?

2020/04/03 12:42:05 查看1485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2日,患者李某因咳嗽、咳痰,前往被告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肺部感染,2.渗出性胸膜炎。被告给予头孢他啶、左氧氟沙星抗感染,氨溴索化痰等对症治疗。2018年2月3日病程记录“根据患者目前病情,建议转诊上级医院积极治疗,但患者家属拒绝转诊,要求继续治疗,故静脉治疗继续同上”,但未见有家属拒绝转诊并签字的知情同意书。2018年2月10日,李某因有事及欲回家吃饭,家属向被告请假并在外出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注明外出及回院时间。2018年2月11日李某回被告医院时,在医院门前突然出现昏厥,门诊医生立即予针灸人中治疗,患者呼吸有所恢复,出现口吐白沫,后随被告医生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抢救约数分钟后,由120急救转送某自治区人民医院并给予办理出院手续。但李某最终抢救无效,于2018年2月15日7时39分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原告(李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医院未把握患者病情,未交代李某离院的危险性,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医院认为李某自行要求外出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院不存在过错,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家属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被告为李某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各项检查资料没有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和评估,对患者的病情没有给予重视,也没有预计到病情变化,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存在明显的过错:1.未规范使用抗生素,患者住院超过一周肺部感染未好转,未升级抗生素;2.经治疗后病情无好转,没有为患者请会诊或建议患者转院治疗;3.在患者李某住院期间,没有告知其外出的风险,致使患者虽在住院期间发生呼吸心跳骤停,却是在没有有效治疗条件的医院大厅进行抢救,延误了患者的病情。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被告为基层医疗单位,治疗条件本身有限,医院已在患者突发心脏骤停时采取抢救措施,且均符合治疗常规,尽到了与被告医疗水平相比配的诊疗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某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患者需行血液透析治疗抢救生命,但原告(患者家属)拒绝该项诊疗行为,并签字拒绝,原告不配合治疗也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患者2018-2-2入院时心电图示陈旧性前壁心梗之可能,同时亦不能除外心肌急性损害之可能,结合患者既往史记载“冠心病病史15年,2017年于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行冠脉造影提示两支病变,建议冠脉搭桥,未规律服用药物治疗,平素觉胸闷、气短,活动能力下降”。提示患者存在严重冠心病,有心跳骤停风险。患者2018-2-11上午于被告医院门前突发意外,被告医院给予患者心肺复苏并拨打120,虽经胸外按压和人工呼吸,但并未行高级心肺复苏治疗,如气管插管,电除颤,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以利心脏恢复搏动,且上述治疗措施该院病房有相应条件实施。因此,被告医院未对患者进行高级心肺复苏,对患者的抢救产生不利影响,存在一定不足。同时患者自身疾病冠心病、肺部感染严重,年龄大、身体机能储备低,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鉴定结论:被告医院对患者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因果关系,建议为轻微~次要因果力范围。

  法院观点

  根据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某医院在患者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重视患者既往病史、未认真阅读心电图、病情把握不足、外出风险评估不足、抢救不及时等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酌定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患者死亡后果的过错参与度为30%较宜,相关赔偿以此标准进行。同时患者自身疾病冠心病、肺部感染严重,年龄大、身体机能储备低,未遵从医嘱规范治疗,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某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5052.34元。

  笔者提醒

  1.患者病情允许请假外出吗?

  根据病历记录患者抗感染效果不明显,仍发热、气短、咳嗽、喘息,提示其肺部病情较重,但仍可以回家吃饭、办事,可见离院时活动耐量耐受一般活动,如果患者没有严重冠心病,离院外出的病情恶化的风险较小,准予请假外出并无明显不妥;被告医院可能只评估了患者呼吸功能的耐受情况,而准予请假离院,如果注意到患者的既往史并充分评估了患者心跳骤停的风险,应当告知患者及家属该风险,如果患者仍执意要离院,可在知情同意书上注明。

  2.患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

  患者可耐受回家吃饭办事,可见其心功能尚不太差,心跳骤停的原因应该不是呼吸衰竭、心力衰竭,很可能是心血管意外,如突发心梗、恶性心律失常等,分析其在第三方医院给予的死亡诊断结论,突发恶性心律失常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肺部感染导致的缺氧、炎症及其他内环境紊乱,加上离院劳累,诱发恶性心律失常的概率增加,此为导致其心跳骤停的可能性较大。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一直是医院头疼的事情,法律风险难于规避,因为医院不是监狱等司法机关,不能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患者经常强行要求离院或偷偷离院,外出的过程中仍属于住院期间,这期间病情发作引起的损害往往是医疗纠纷的原因。林律师建议医院在每个病人入院时进行离院风险告知,对于私自离院而不经主管医师评估病情的,告知其后果自负;对于要求请假离院的患者,需再至主管医师处评估病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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