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诉李某某、xxx财产保险股份

2017/01/19 15:05:17 查看315次 来源:王林律师

华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诉李某某、xxx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xx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

裁判要点

因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 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华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简称华xxx保险公司)与xx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xxxx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xxxx,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xx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xxxx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xxx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xxxx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xx口支公司(简称x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xxx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xx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某某和xxx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为xxxxxx口市怀来县xx镇,被告xxx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xx口市怀来县xx镇,保险事故发生地为xx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xx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裁判结果

xx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xxx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 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 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 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xx市东城区,故 xx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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