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桩律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辩护要点

2020/04/04 20:48:58 查看1126506次 来源:田桩律师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危害。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作为一种经济毒品,对一个国家的科技兴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毒品犯罪产生的危害性。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形和无形的财产权利,严重打压社会创新驱动的积极性,同时还伴随着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假劣食品、药品恶性案件。这些犯罪行为通过互联网、跨国物流这些载体,把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从国内输入到了国外。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涉及的三类(十九个)罪名及其牵连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会涉及三类罪名:

  其一,是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七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这七个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其二,是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既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将此假冒商标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如伪劣药品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有毒有害的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依照刑法理论,这些行为应作为牵连犯,适用较重的罪名。《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包括九个罪名,其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余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大多为无期徒刑,相对来说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量刑要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其三,是以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罪的法定刑也比《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为严厉。

  因法条之间的牵连关系,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终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

  (一)、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既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又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属于牵连犯。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达到法定社会危害程度后的必然,民事侵权的成立是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前提,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并不都发展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多元化趋势明显。之前,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占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数的大多数,但是近年来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这些案件也逐步增多,并且相继出现了跨境制作销售盗版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设立盗版网络游戏等一系列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四)、案件智能化趋势明显。侵权手段由简单的仿冒日用消费品逐渐发展为运用高科技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且犯罪人员文化水平较高,犯罪年龄有低龄化趋势。

  (五)、网络化趋势比较突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的隐蔽性、远程性和便捷性被犯罪分子用来作为侵权销假的平台。

  (六)、国际化趋势比较明显。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境内外侵权团伙相互勾结,实施跨境作案屡见不鲜。

  四、刑辩律师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辩护要点。

  (一)、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实现由“重罪名”到“轻罪名”的辩护。

  因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存在牵连关系,而量刑差异较大,如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所以对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有效的界定,能够影响后续的量刑轻重。所以辩护律师考虑“轻罪辩护”是一个有效的辩护策略。

  (二)、对存疑证据进行查证与排除。

  随着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查证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全部证据。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对于侦查环节由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如授权证明、网上的销售记录等,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进一步审查,排除合理怀疑。

  (三)、准确认定涉案情节和涉案价值,实现由“重刑”到“轻刑”的辩护。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及涉及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法律条文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不同的量刑幅度,或者根据涉案金额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不同的量刑幅度。辩护律师可分析案件具体情况,实现“由重到轻”的辩护。

  (四)准确认定案件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是民事侵权。

  知识产权犯罪的成立是以民事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假冒专利罪除外),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必须首先构成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发展为知识产权刑事犯罪。

  所以,辩护律师在办案中,准确认定该行为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最终的定罪和量刑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商标法》规定的“使用侵权”包括四类,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四类行为均构成商标民事侵权,但是,四类“使用侵权”行为中,只有第一类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才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他三类无论达到何种程度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五)依法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网络化、智能化,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是以电子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侵权及犯罪。然而,电子证据具有高关联性和低真实性的特征。

  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可以被复制,辩护律师在办案中需要从以下方面审查电子证据的有效性:

  其一是要审查电子证据是否由嫌疑人操作计算机系统,或者访问互联网而产生的;其二是审查电子证据在搜集、固定过程中有无被人为破坏或修改;其三是审查电子证据所反应出的相关信息是否能够证实嫌疑人实施犯罪。

  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电子证据的以上三点,不仅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固定、搜集电子证据的关键点,也是刑辩律师辩护工作中在法庭质证的关键点,对最终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专业性对刑辩律师辩护工作的高要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专业领域,专业性强,对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如果缺乏对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的了解,则很难应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检察和审判机关已经开始探索并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而且审判系统设置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对刑事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律师应当加强专业与团队建设,切实提高辩护与代理能力,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提高办案质量,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贡献自己的力量。(作者: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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