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银行卡如何处罚?

2020/04/05 23:02:36 查看1588次 来源:胡锐谨(专注刑事)律师

  买卖个人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明知上线人员收购后用于具体犯罪的,构成该罪名的共犯。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倒卖银行卡的行为通常是电信诈骗等犯罪链条的上游环节,针对银行卡倒卖人利用控制他人进行银行卡买卖的犯罪行为,应当理解为刑法中的“非法持有”,可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购他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也成立“非法持有”。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据此,出售信用卡更是不被允许,即使收购的是他人自愿出售的真实信用卡,由于出售行为的不合法,收购人无法取得合法持有依据,不影响“非法持有”的认定。

  “曾经持有”可成立“非法持有”。在收购、转卖银行卡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仅是“曾经持有”信用卡而非“现实持有”,即案发时行为人已通过倒卖出售将曾经持有的信用卡转移至他人处,未能当场缴获涉案信用卡。司法实践中,大量持有型犯罪都难以做到人赃俱获,但行为人的持有行为如有确实证据充分证明已实行,即已实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影响“非法持有”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第二条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