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账户内资金风险大,朋友借用需谨慎!

2020/04/07 11:00:21 查看1173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4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X某、T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X某、T某诉W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委托人的陈述,梳理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X某与T某系夫妻(二人于2005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W某因系X某中学同学的妻子,遂早年即与X某、T某夫妻二人相识。W某多年来经营餐饮业务。2018年9月,W某以经营餐饮业务需资金周转为由向X某、T某提出借款,X某、T某表示没有现金。W某遂口头告知其二人办理信用卡后将信用卡交予W某使用,透支所产生的本金及利息由W某负责偿还。当月,W某遂从T某处获得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各一张用于透支。嗣后,W某又从X某处获得多张信用卡用于透支,并向X某、T某二人出具欠条和借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时间欠(借)条涉及金额备注

  2019年1月15日29000元W某借得T某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卡各一张,承诺到2020年1月15日还卡

  2019年1月下旬64000元W某借得X某信用卡四张,承诺过完年先还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

  2019年5月15日100000元W某自认借欠X某、T某信用卡总计10万元整,每个月分期归还

  2019年8月29日110000元W某自认借X某11万元整,承诺每月出利息700元

  上表所载金额是W某使用信用卡期间不断刷卡累计的本金总和。因W某长期未能按照约定偿还透支金额本息,X某、T某遂于2019年8月29日从W某处将所有信用卡全部收回。经多次催要,W某于2019年10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给T某1000元。此后,W某再未向X某、T某偿还过任何款项。

  【审理情况】2020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W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至法院参加庭审活动。庭审中,本律师代二原告向合议庭递交如下证据:1.欠条三张、借条一张(证明目的:被告W某从原告T某、X某处借得信用卡透支合计本金11万元,W某于2019年8月29日承诺每月出利息700元);2.X某与T某的结婚证(证明目的:X某与T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债权属夫妻共同债权);3.W某微信账号首页截图、W某与T某的微信聊天截图与转账账单截图(证明目的:W某于2019年10月6日向T某偿还了1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W某认可使用X某、T某信用卡透支11万元的事实,但表示无法一次性偿还该笔债务,希望能分期偿还。庭审后,经过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被告W某欠原告X某、T某借款本金11万元,由被告W某于2020年4月起,每月15日前归还原告X某、T某5000元,直至本金11万元还清为止。二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2.如被告W某未能按约定如期每月给付借款5000元,则二原告有权就借款总额11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已付部分应当扣除),另被告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1万元。当日,W区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律师分析】本案系因W某未能及时偿还借用信用卡内资金的本息而引发争议,这与一般的出借现金方式的民间借贷纠纷看似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基础法律关系仍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基于学界通说,我们知道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借款人借到资金才算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生效。这在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也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事实上,本案中,出借人X某与T某并未向借款人W某提供实际的借款金额,那么又该如何认定借贷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即具备了生效要件。由此可见,本案中,W某从X某、T某处借得信用卡后即对其二人的特定资金账户拥有了实际支配权,此时即可认定借贷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生效,而具体的合同金额即为W某透支的本金。

  二、本案是否存在高利转贷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以T某名下的华夏银行信用卡为例,华夏银行的月利率约为0.85%;而按照W某承诺向X某、T某每月支付700元利息的计算方法,W某每月向X某、T某支付借款的月利率为0.64%,这一比率低于银行的利率。因此,本案并不涉及高利转贷的情形,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

  【律师建议】笔者曾在亲办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文章中多次提及,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需要慎重考量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以避免出借资金无法顺利回到自己手中。在庭审前,笔者也曾数次与二位出借人沟通,向其二人说明了出借信用卡的诉讼风险,二原告也表示今后不会再做类似的事情了。本案虽然通过调解形式结案,而且我们也看到了二位债权人的大度,本金之外的利息都由二位债权人自行向银行偿还。退一步说,即便是债务人每月依约按照0.64%的利率标准支付月息,那么,二位债权人长期以往,所需向银行偿还的利息金额远高于从债务人W某处获得的利息,着实得不偿失。为此,笔者建议,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不得随意出借给他人使用,以避免信用卡还款时自己额外多向发卡行承担偿还债务,同时也要再三考量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否则可能会造成自身更大的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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