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财产赠与给子女,能反悔吗?

2020/04/17 10:17:48 查看1292次 来源:周庆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188条,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撤销,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父母能否撤销对子女的赠与,我们分成六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父母已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父母年迈或患病,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或严重损害父母利益的,父母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第二种情况:夫妻双方签订婚内协议,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协议没有公证,一方反悔,另一方和子女无权要求履行。因为这种协议不属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除非是特殊情况,能证明子女急需这笔财产,比如治病救命)。

  第三种情况: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后来没有离婚。一方反悔,另一方无权要求履行,即使这份离婚协议公证了也一样。因为离婚协议以离婚为前提,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

  第四种情况: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离婚后一方无权撤销赠与,另一方和子女可要求其履行。

  理由有两点:

  1.已经办理离婚手续,除非能证明该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或不自由(胁迫),否则不能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

  2.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感情因素。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带有很多道德上的考虑,维护亲情的补偿,不能简单套用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双方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之后,通常不能以“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为理由推翻。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公平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占有财产的恶意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第五种情况:夫妻离婚后,一方将自己分割所得的财产赠与给子女。

  离婚后,一方分割所得的财产,就是该方的个人财产了。若该方表态或书面表示要将某项财产赠与给子女,该赠与跟离婚无关了,该方享有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

  第六种情况:夫妻离婚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给子女的内容还没有履行,夫妻复婚,一方反悔,不同意赠与。

  赠与的前提是离婚,双方复婚后,前提消失,一方可以行使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即使双方后来又离婚了,也是如此。因为第二次离婚与第一次离婚是相互独立的,第一次离婚时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约束第二次离婚。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为了防止一方反悔,撤销赠与,应该尽快办理赠与协议的公证,或立即办理相应的交付或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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